李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全椒縣人民法院
(2024)皖1124刑初59號
2024年02月29日
案件概述
全椒縣人民檢察院以全檢刑訴〔2024〕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全椒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陳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1月13日13時29分許,被告人李某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全椒縣××鎮(zhèn)××附近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對其酒精呼氣檢測,結果為143mg/100ml,民警依法將其帶至全椒縣人民醫(yī)院抽血檢測。其血樣經(jīng)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鑒定,酒精含量為154.1mg/100ml。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具有認罪認罰、坦白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交了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歸案情況說明、戶籍信息資料、行政處罰決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認罪認罰具結書、司法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李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22年因飲酒駕駛機動車被行政罰款二千元;此次因飲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等違法行為被行政罰款五百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無證駕駛機動車、曾因飲酒駕駛被行政處罰,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當庭自愿認罪,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因此次醉酒后無證駕駛等違法行為被行政罰款五百元,遵循禁止重復評價原則,應予折抵罰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落實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肖賢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