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故意傷害罪二審裁定書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3)皖12刑終947號
2024年02月2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審理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暨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皖1204刑初2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后,吳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冰清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鄭繼能、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被告人吳某某與被害人劉某系同村村民,二人之間曾有矛盾。2022年6月12日11時左右,劉某在阜陽市潁泉區(qū)××鎮(zhèn)××村××莊××隊壩子旁因事與吳某某發(fā)生爭吵,繼而相互辱罵、廝打。后被他人拉開。
另認定,被害人劉某系本市潁泉區(qū)的農村居民,其在案發(fā)后到阜陽市婦女兒童醫(yī)院即阜陽市第六人民醫(yī)院檢查發(fā)現(xiàn)其左側第5、6肋骨骨折及其他損傷,住院治療5天,在該院花費醫(yī)療、檢查費用4354.92元。另因查明病情及鑒定需要,劉某到阜陽市第二人民醫(yī)院、阜陽市人民醫(yī)院檢查,花費1802.8元。經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劉某左側第5、6肋骨骨折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經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本次損傷后誤工期100日、營養(yǎng)期60日、護理期45日,劉某因此支付鑒定費600元。
上述事實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某主動到案,供述部分事實;其作為老年人,因鄰里之間的矛盾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發(fā)生廝打,在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考慮。劉某因損傷在阜陽市婦女兒童醫(yī)院花費的4354.92元中的80%,即3483.94元,以及其在阜陽市第二人民醫(yī)院、阜陽市人民醫(yī)院進行CT檢查花費的1802.8元,計入其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劉某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應予以支持。以上合計30841.79元,由吳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綜合考慮吳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公訴機關對吳某某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二、被告人吳某某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經濟損失人民幣30841.79元;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主張
原審被告人吳某1上訴提出他僅是在與被害人發(fā)生爭執(zhí)過程中咬了被害人的胳膊一口,并無其他傷害行為,故他不應構成犯罪,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
吳某1的辯護人提出:1.本案中劉某的陳述、證人吳某、張某的證言存在矛盾之處,且本案鑒定意見亦未確定具體致傷行為及原因,故原判認定吳某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證據不足;2.本案適用的鑒定意見忽視了劉某患有糖尿病的病史、且缺少劉某三維電子數(shù)據作為附件依據,故該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同時申請調取劉某CT電子數(shù)據重新鑒定;3.本案系瑣事糾紛引發(fā),輕傷也是在雙方互相廝打過程中形成,沒有直接致傷行為,審判時吳某1已75周歲,劉某對本案的引發(fā)亦存在一定過錯,本案吳某1亦符合緩刑條件;4.劉某在阜陽市第六人民醫(yī)院住院病歷記載其肋骨骨折沒有治療,所有住院費用均系治療糖尿病,原判對劉某對該治療費用未予查明而直接酌情判處不當。
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吳某1對其無罪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查明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一致,且已經一、二審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的相關證據證實。二審期間上訴人吳某1、辯護人均未提出足以影響本案定罪量刑的新事實和證據。因此,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針對出庭檢察員的出庭意見、吳某1及辯護人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本院結合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綜合評判如下:
1.關于本案中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作出的鑒定意見能否作為證據被采納的問題,經查,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作為具有合法資質的鑒定機構,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依法接受偵查機關的委托,根據合法檢材,對被害人的人體損傷程度進行客觀鑒定。原審法院在審理階段亦充分保障吳某1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通知鑒定人員出庭接受問詢,針對吳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涉及鑒定意見的有關問題,鑒定人員亦已做出相應解答。綜上,該鑒定意見客觀、合法、有效,能夠作為證據被采納。故辯護人的此節(jié)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2.關于吳某1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問題,經查,(1)證人吳某、張某的證言、被害人的陳述均證實吳某1與被害人案發(fā)時存在相互廝打行為,吳某1辯稱她僅在被害人胳膊上咬一口,無其他對被害人的傷害行為,顯然與以上證據及查明事實不符。(2)案發(fā)后偵查機關及時出警到達案發(fā)現(xiàn)場、被害人被及時送醫(yī)治療,案發(fā)當日被害人在醫(yī)院CT檢查時已被發(fā)現(xiàn)左側第5、6前肋不完全骨折。在卷亦無證據證實案發(fā)后被害人存在自傷和他傷的事實。(3)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根據劉某的病歷、CT等作出的鑒定意見明確載明:被害人左側第5、6肋骨骨折且骨折形態(tài)符合新鮮性骨折轉歸愈過程。綜上,結合在卷的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實吳某1對被害人實施傷害行為,并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后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故吳某1及其辯護人的此節(jié)上訴意見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3.關于對吳某1能否適用緩刑的問題,經查,原判根據吳某1的犯罪事實、性質及其具有的法定情節(jié),對吳某1適當量刑,并無不當。二審階段,吳某1仍對其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缺少認罪、悔罪表現(xiàn),其與辯護人亦未提交影響其量刑或適用緩刑的新證據及情節(jié),吳某1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故辯護人的此節(jié)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4.關于民事判賠部分是否適當?shù)膯栴},經查,原判結合案情并根據在卷被害人在阜陽市第六人民醫(yī)院的治療花費報銷憑證等書證,對民事部分適當酌情判賠,并無不當。故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此節(jié)代理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吳某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輕傷二級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民事判賠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梅
審判員周東
審判員王剛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張雷
書記員韓曉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