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49號
2024年02月29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智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魏某1酒后駕駛未按規(guī)定定期檢驗的皖RN××**號小型普通客車上道路行駛,凌晨4時50分許當車行駛至本市貴池區(qū)××路××路××青山路路段)時,車輛側(cè)滑陷入路旁溝里,被民警查處。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魏某1血中乙醇含量為179.15mg/100mL。
魏某1已達醉酒駕駛標準,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歸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機動車及駕駛?cè)诵畔⒉樵儐?、機動車駕駛證,血樣提取登記表、前科查詢記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呼氣式酒精檢測單、現(xiàn)場檢測被告等書證,證人唐某的證言,被告人魏某1的供述和辯解,司法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指控認為,被告人魏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公訴機關(guān)建議量刑為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被告人魏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1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魏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某1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魏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陶林
人民陪審員史政良
人民陪審員潘曉京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胡智慧
書記員李國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