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有限公司、張某1刑事一審刑事裁定書
石臺縣人民法院
(2024)皖1722刑初16號
2024年02月06日
案件概述
自訴人某某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張某犯侵占罪向本院提起控訴。
本院審查認為,自訴人某某有限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
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被告人張某構成侵占事實,故該刑事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受理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條第二款、第三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自訴人某某有限公司對被告人張某的刑事自訴,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朱志慶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周群
書記員陳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