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臨泉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1刑初124號
2024年02月0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訴[2024]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曉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26日17時32分,被告人朱某1駕駛皖KV××**輕型廂式貨車,沿G345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臨泉縣××處,碰撞到由北向南王某駕駛的電動兩輪車,事故致王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王某后經(jīng)搶救無效于死亡。經(jīng)安徽金瑞司法檢驗鑒定中心檢驗鑒定意見為:王某符合生前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合并胸腔臟器損傷死亡。經(jīng)某某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朱某1應(yīng)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一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1、被告人朱某1在交通肇事后撥打120和110,并在現(xiàn)場等候,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被告人朱某1與被害人近親屬已達成民事賠償調(diào)解和諒解。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朱某1的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鑒于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認罪認罰,民事部分已達成調(diào)解和諒解,建議法庭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朱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并簽字具結(jié),且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朱某1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被告人朱某1認罪認罰,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及征得諒解,本院決定對其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朱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于偉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書記員張冰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