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龍子湖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02刑初38號
2024年02月05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龍子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蚌龍檢刑訴[2024]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2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龍子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11月,被告人魏某某明知他人使用其銀行卡過賬可能涉嫌違法犯罪,仍按照上線要求前往江西省撫州市提供其郵政儲蓄銀行卡給他人使用,并提供本人支付密碼、刷臉等服務幫助他人轉移資金。經(jīng)查,郭某被詐騙的32000元流入到魏某某的郵政儲蓄銀行卡。案發(fā)后,被告人魏某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
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郭某證言;銀行卡流水及主體詳情、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魏某某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某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并建議判處被告人魏某某拘役四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魏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被告人魏某某通過微信接受上線支付好處費用人民幣77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資金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某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屬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魏某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本院依法予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魏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770元,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邱雷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勝男
書記員石振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