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一審刑事其他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705刑初223號
2025年12月2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25]1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胡佼松、馬天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自2023年3月,被告人黃某伙同許某(另案處理)等人,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wǎng)絡犯罪,仍通過Telegram軟件接收工作任務,為其提供技術支持。2024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黃某在許某安排下,明知參與修改的“YHZC”APP可能被用于實施信息網(wǎng)絡犯罪,仍負責該APP前端制作。黃某非法獲利人民幣15000元。2024年11月,本市被害人吳某被他人以投資股票為由誘使下載“YHZC”APP,后被詐騙136萬元。案發(fā)后被害人黃某被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手機、電腦主機等物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證人吳某證言,被告人黃某、同案人許某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辨認、提取筆錄,電子證據(jù)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黃某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是從犯、累犯,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零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黃某對起訴書指控無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其辯護人建議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起訴書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其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其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本罪,是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違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沒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黃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零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至本院。)
二、追繳被告人黃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上繳國庫。
三、扣押在案的電腦主機一部、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婧
審判員華時來
審判員馬駿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查君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