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廣德市人民法院
(2025)皖1882刑初425號
2025年12月26日
案件概述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以廣檢刑訴〔2025〕3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7月29日6時許,被告人田某駕駛皖PX**號輕型欄板貨車在廣德市盧村鎮(zhèn)宋陳村白榜林場路段倒車時,因疏于觀察,與蹲坐在土某吃飯的被害人馮某甲發(fā)生碰撞,致馮某甲受傷并于當日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田某駕駛車輛的底部與馮某甲后背部發(fā)生接觸碰撞,馮某甲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損傷死亡。經調查認定,田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田某家屬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取得諒解。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等書證,證人馮某乙、方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廣德市公安局制作的現場勘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田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其在羈押期間表現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被告人田某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自愿認罪認罰,且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其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事實沒有異議,認為被告人具備以下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1.坦白: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始終穩(wěn)定、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積極配合偵查機關查清案情,依法構成坦白。2.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田某自愿認罪認罰,其在審查起訴階段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對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3.已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案發(fā)后,被告人田某家屬在自身經濟條件有限的情況下,積極主動與被害人家屬溝通協(xié)商,盡最大努力籌措資金,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經濟賠償,且被害人家屬自愿出具了《刑事諒解書》。綜上,懇請法庭考慮以上辯護意見,給予被告人一個罪責刑相適應的判決。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5年7月29日,被告人田某被廣德市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25年2月13日,被告人田某家屬代其賠償被害人近親屬18萬元,被告人近親屬對其表示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田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并簽字具結,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其在案發(fā)后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取得諒解、其在羈押期間表現良好,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田某具有上述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理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7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朱澤芳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趙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