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豐城市人民法院
案 號:(2018)贛0981刑初56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裁判日期:2018-11-06
一審請求情況
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豐檢公訴刑訴(2018)4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1犯非法經營罪、被告人徐某2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豐城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1及其辯護人管國亮、被告人徐某2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豐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至案發(fā)期間,被告人謝某1(微信名“李艾”、“木子李”、“多說無感”)在未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多次通過微信與被告人徐某2(微信名“豐澤園”、“豐澤園批發(fā)超市”)聯(lián)系,向其銷售各種品牌假冒偽劣香煙。被告人謝某1丈夫呂松明用快遞將假煙郵寄至本市孫渡街道被告人徐某2的煙酒店(名為“豐澤苑批發(fā)超市”),徐某2再通過微信綁定銀行卡轉賬支付貨款。此間,被告人謝某1向被告人徐某2共銷售幾百條香煙,購貨額204651元,所有香煙在豐澤苑批發(fā)超市內均以正品價格銷售。
2018年1月30日辦案人員在呂松明經營場所及倉庫查獲軟長嘴利群、硬中華、鉆石荷花、軟玉溪、白沙(和天下)、牡丹、芙蓉王等12個品種香煙250.8條,該批卷煙經鑒定為涉嫌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總價值為人民幣93527.72元。
被告人謝某1辯護人辯護意見:1、被告人謝某1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開庭時對罪名無異議,本意見在辯護詞中提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煙草專賣品”是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保護的正品煙卷,未經許可而經營正品煙卷,才構成非法經營罪。而國家是不頒發(fā)生產銷售偽劣假冒煙卷許可證照的,本案被告人是無許可證而銷售偽劣卷煙,故被告人謝某1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2、指控被告人犯罪金額有誤?!岸嗾f無感”(兩個‘多說無感’微信名)、“木子李”微信名實際注冊人公安機關已查清是王關林和魏春雨,但公安機關沒有去調查核實,不能排除是謝某1以外的人以“多說無感”、“木子李”單獨和徐某2發(fā)生購銷往來。該幾筆金額共計107851元,不應計入被告人謝某1的犯罪金額。查獲的偽劣卷煙93527.72元尚未銷售,該部分是犯罪未遂;3、被告人謝某1是自愿認罪,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是初犯偶犯,沒有前科劣跡,具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情節(jié)。綜上,請求對被告人謝某1從輕判處,并適用緩刑。
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被告人謝某1、徐某2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質證的被告人謝某1、徐某2的供述與辯解;同案人供述;聶桃香、羅再平、孫云女、熊小剛、文娜等證人證言;轉賬記錄明細與截圖、銀行資金往來明細、交易記錄;檢驗報告、價格認定書;現(xiàn)場方位圖、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視聽光盤;人口信息查詢、到案經過、違法犯罪查詢、煙草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快遞單、辦案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1違反國家煙草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賣品卷煙,犯罪金額為298178.72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徐某2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而銷售偽劣卷煙,數(shù)額達到定罪標準,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謝某1辯護人提出的:1、被告人謝某1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該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法規(guī)不符,不予采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三款“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批發(fā)零售許可證的,情節(jié)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規(guī)定,被告人謝某1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購銷卷煙,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第五條“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非法經營罪比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罰較重。故對被告人謝某1應定非法經營罪。如按辯護人的意見,無許可證銷售偽劣卷煙定較輕的銷售偽劣產品罪,而有許可證銷售偽劣卷煙定較重的非法經營罪,豈不是輕重倒置,既不符合邏輯,也不符合法理;2、關于指控被告人犯罪數(shù)額有誤及部分未遂的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以“多說無感”、“木子李”微信名發(fā)生的從被告人徐某2處的微信轉賬收入,后大多轉入了被告人的丈夫呂松明微信上,與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能互相印證。查獲的93527.72元偽劣卷煙,依照規(guī)定應計入非法經營金額。購買、銷售均屬于經營環(huán)節(jié),實現(xiàn)了非法購買就已侵害了非法經營罪的客體即煙草專賣管理制度,系犯罪既遂。被告人謝某1該批被查獲的93527.72元偽劣卷煙,是其非法購買,屬犯罪既遂;3、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謝某1自愿認罪、是初犯偶犯、沒有前科劣跡,愿意交納一定的罰金的意見與本案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綜上,對被告人謝某1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2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從輕處罰。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專營、專賣物品許可制度和國家產品質量、工商行政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以及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謝某1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10內繳納)
二、被告人徐某2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認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10內繳納)
三、已扣押被告人謝某1、徐某2的偽劣卷煙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晏志彬
人民陪審員羅澤亮
人民陪審員付榮輝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