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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陜1023刑初101號銷售偽劣產品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02-24   閱讀:

審理法院:商南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7)陜1023刑初10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裁判日期:2017-12-20

審理經過

被告人唐某1,男,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6年8月3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2011年12月20日,因犯非法經營罪,河南省盧氏縣人民法院撤銷鄢陵縣人民法院(2009)鄢刑初字第184號刑事判決書對唐某1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二年的緩刑執(zhí)行部分,判處唐某1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與原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2015年9月29日,因犯非法經營罪被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80000元。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7年7月29日被商洛市公安局抓獲,同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F羈押于山陽縣看守所。

被告人葛某1,男,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商洛市公安局抓獲,同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F羈押于丹鳳縣看守所。

辯護人齊勇智,河南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請求情況

商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商南檢公訴刑訴[2017]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1、葛某1犯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商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助理檢察員王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1、被告人葛某1及其辯護人齊勇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商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3月份,被告人唐某1、葛某1與汪某1(別名汪某2,在逃)三人商議合伙幫人運輸假煙賺錢,并購買貨車用于運輸假煙。在運輸假煙的過程中唐某1負責聯系貨源、驗貨、點數、結算,汪某1負責開小車在前面探路,葛某1負責開大車運輸,之后又雇請葛某2、唐某2作為司機。為方便運輸假煙,2017年4月18日唐某1和葛某1前往安徽省毫州市購買重型貨車,并由唐某1從網上購買車載信號屏蔽器交由葛某1安裝在貨車車廂內部護欄上,以逃避公安機關打擊。2017年4月30日葛某1安排唐某2和葛某2駕駛貨車前往漯河市舞陽縣北舞渡鎮(zhèn)拉煙,到達北舞渡鎮(zhèn)后再根據唐某1電話指示聯系“胖子”裝煙,之后其二人駕車回到鄢陵縣。5月1日下午,葛某1、汪某1、唐某2、葛某2四人將貨車上的假煙搬到貨車上后,葛某1、唐某2、葛某2三人再次駕駛貨車前往舞陽縣北舞渡鎮(zhèn)裝煙,并于當晚返回鄢陵縣,再由汪某1負責將貨車上的假煙倒到貨車上。5月2日根據唐某1安排,葛某1、唐某2、葛某2駕駛貨車前往云南昭通,汪某1駕駛小轎車在前為其探路,在行至豫陜高速商南縣收費站時被商洛市煙草專賣局執(zhí)法人員截獲,當場查獲紅河(硬甲)25300條、紅河(軟甲)7013條、紅塔山(硬經典)4032條。經鑒定,扣押的香煙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價值為人民幣233.26萬元。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有:商洛市煙草專賣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受案登記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決書、扣押清單等書證;辨認、提取檢查等筆錄;陜西省煙草質量監(jiān)督檢測站鑒別檢驗報告,商洛市煙草專賣局實物價值評估單;證人葛某2、唐某2證言;被告人唐某1、葛某1供述與辯解等。

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某1、葛某1明知他人非法銷售假冒偽劣卷煙,為謀取非法利益,為他人運輸假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唐某1、葛某1的刑事責任。二被告人在運輸假煙途中被查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屬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唐某1曾因犯非法經營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其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鑒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唐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不持異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葛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不持異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亦不持異議,并提出以下從輕處罰觀點:1、被告人葛某1在本案中,從犯意的提起,到安排運輸及事后結算等環(huán)節(jié),均處于服從、輔助地位,屬從犯,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2、本案屬犯罪未遂,依法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被告人葛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故建議在量刑時予以適當考慮。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份,被告人唐某1、葛某1與汪某1(別名汪某2,在逃)三人商議合伙幫人運輸假煙賺錢,并購買貨車用于運輸假煙。在運輸假煙的過程中被告人唐某1負責聯系貨源、驗貨、點數、結算,汪某1負責開小車在前面探路,被告人葛某1負責開大車運輸。之后又雇請葛某2、唐某2作為司機。為方便運輸假煙,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唐某1與被告人葛某1前往安徽省毫州市購買重型貨車,并由被告人唐某1從網上購買車載信號屏蔽器交由被告人葛某1安裝在貨車車廂內部護欄上,以逃避公安機關打擊。2017年4月30日被告人葛某1安排唐某2和葛某2駕駛貨車前往漯河市舞陽縣北舞渡鎮(zhèn)拉煙,到達北舞渡鎮(zhèn)后再根據唐某1電話指示聯系“胖子”裝煙,之后其二人駕車回到鄢陵縣。5月1日下午,葛某1、汪某1、唐某2、葛某2四人將貨車上的假煙搬至貨車上后,被告人葛某1與唐某2、葛某2三人再次駕駛貨車前往舞陽縣北舞渡鎮(zhèn)裝煙,并于當晚返回鄢陵縣,再由汪某1負責將貨車上的假煙搬至貨車上。5月2日根據被告人唐某1安排,葛某1、唐某2、葛某2駕駛貨車前往云南昭通,汪某1駕駛小轎車在前為其探路,在行至豫陜高速商南縣收費站時被商洛市煙草專賣局執(zhí)法人員截獲,當場查獲紅河(硬甲)25300條、紅河(軟甲)7013條、紅塔山(硬經典)4032條。經鑒定,扣押的香煙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價值為人民幣233.26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1、商洛市煙草專賣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受案登記表、商洛市公安局辦案說明證明,案件來源情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證明,被告人唐某1、葛某1的身份信息。

3、商洛市公安局辦案說明證明,被告人葛某1無違法犯罪記錄。

4、(2011)盧刑初字第123號刑事判決書、(2015)鄂黃梅刑初字第00191號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唐某1曾受刑事處罰的情況。

5、銀行交易小票復印件證明,毫州市途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提供葛某1購買貨車時的付款小票,顯示葛某1共支付95000元車款。

6、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附照片、商南縣煙草專賣局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辦案說明證明,2017年5月3日,偵查機關從被告人葛某1處扣押相關物品的情況。

7、河南省煙草局關于對商洛市公安局協(xié)查函的函復證明,經河南省煙草局核查,葛某1、唐某2、葛某2、唐某1、汪某1在河南省境內未持有合法有效煙草專賣許可證。

8、商洛市公安局關于對涉案煙草制品妥善保管的委托函、商南縣煙草專賣局入庫單、出庫單、實物流水賬證明,商洛市公安局對依法扣押的葛某1等人所運輸的36345條卷煙及運輸卷煙時使用的貨車交于商南縣煙草專賣局保管,以及商南縣煙草局對該批涉案煙草的保管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證人葛某2證言證明,2017年4月20日,他拿到大車駕駛資格證之后,他弟葛某1說其買了一輛車,讓他跟著跑車。4月27日晚,葛某1開了一輛的貨車來接他,他上車的時候唐某2也來了。葛某1接到他倆之后,他們就開車走了。路上葛某1接了一個電話,說是下邊不能走,要走高速,他們就上高速開到舞陽縣??斓轿桕柕臅r候,葛某1打了一個電話,稱呼對方為三哥,說他們快到了,那人不知道是怎么說的,葛某1就開車在舞陽縣城一個路邊停下來。過了一會兒來了一輛無牌面包車,從車上下來一個人讓他們跟著他走,車開到了一個木料場,來了幾輛無牌面包車,然后這些面包車上的人就把他們面包車上的貨裝到他們車上,裝完車之后,他們就開車走了,他問葛某1這趟去哪兒,葛某1說去成都,他們就一路把車開到了成都。下高速之后,葛某1用車上的小手機打了一個電話,對方讓把車開著過了立交橋停在路邊,之后對方一個人過來,讓他們下車在路邊等著,那人把車開走了,過了將近兩個小時,那人把貨卸好就把車送了過來,然后他弟又打了一個電話,到了下一個地方,對方開了一個沒有車牌號的大眾帕薩特轎車來到他們跟前,車上下來兩個人,一個人把他們的車開走卸貨去了,之后他們將車送過來,他們就開車回鄢陵了。第二次,4月30日葛某1給他打電話讓他和唐某2去拉趟貨,他倆開著貨車往舞陽縣走,在路上的時候,唐某2接到他弟(唐某1)的一個電話,說給唐某2發(fā)一個電話號碼,讓他們快到的時候聯系裝貨,到舞陽之后,他們聯系那個電話,按照對方的指示把車開到黃莊的一條路邊。之后來一個當地人讓他們下車在路邊等著,那人把車開去裝貨,裝完貨之后他們就回鄢陵了?;厝ブ笏透鹉?聯系,葛某1說讓他們把車開到其家樓下停在路邊。第二天下午4點多葛某1開著貨車來接他,當時唐某2也在,他們把車開到了鄢陵縣的一個花木園子里,他們去的時候貨車已經停在那,然后他、葛某1、汪某1、唐某2他們四個把貨車上面的貨倒到貨車上面,貨倒完之后,他、葛某1、唐某2就開著車去舞陽縣裝貨,路上一直都是葛某1聯系的,這次裝貨的地方和之前的都差不多,貨裝好之后,他們三人就開車回到了鄢陵,在路上葛某1給汪某1打電話,讓汪某1找?guī)讉€人把貨倒了。第二天早上九點多葛某1開著帶著他和唐某2往云南走,走到陜西交界的地方被查獲了。這輛貨車是葛某1、唐某1和汪某1合伙買的,他們從鄢陵上高速走到方城服務區(qū)的時候,汪某1也在服務區(qū)。每次裝貨的時候有人接車、卸貨的時候也是別人把車開走,而且都是用車上配好的小手機聯系,這些情況當時他覺得還是很正常的,這事出了之后,他仔細回憶了一下,才發(fā)現這些事確實挺反常。另外拉這兩次貨的時候,每次快到兩省交界的地方,他弟都會提前把車停在服務區(qū),用車上的小手機打一個電話,問對方前面收費站能不能過,然后他們才繼續(xù)開著車往前走。還有就是從駕駛室給車廂里接了一條電線。

2、證人唐某2證言證明,2017年4月20號左右,汪某1和他弟弟唐某1都打電話讓他回去幫忙開車,他就從福建回來了。第一次是2017年4月25日左右,葛某1給他打電話說有貨了,讓他去鄢陵縣開車,當晚葛某1、他和葛某2三人開一輛的貨車去漯河裝了200多件貨。貨裝好之后他們就往四川成都方向走,一路上他和葛某2換著給葛某1開車。4月28日到成都高速路口,對方來了兩個男的騎著電動車,其中一個人將他們的車開走卸貨,讓他們在原地等候,他們把車送過來的時候,卸去了100多件,他們又把剩余的拉了一段路,有一輛小車來引路,小車上的人讓他們全部下車,其中一個人把他們的車開走了,把剩下的100多件卸完,把車還給他們,他們原路返回。第二次是4月30日晚上,葛某1給他和葛某2打電話,讓他倆開著車去漯河裝貨,他們到了之后,對方來了一個人把他們的車開走,裝好貨之后又把車給他們送來,當時裝了100多件,他們將貨拉回鄢陵之后,他和葛某1、葛某2、汪峰四人把這100多件貨卸到的貨車上。5月1日,葛某1、葛某2和他三人開著又去漯河配貨,這次他們把車開到漯河一個沙場,對方給他們車上裝貨,裝了460件,這次是他弟弟唐某1聯系的供貨方,貨裝好之后,是汪峰給倒到車上的。5月2日早上,他、葛某1、葛某2三人開著貨車準備往云南走,走到滬陜高速商南收費站時被查獲了。這次汪峰開了一輛白色的小車跟著的,他在方城服務區(qū)碰到汪某1了。

3、證人王某證言證明,貨車是葛某1以分期付款方式從毫州市途威汽車有限公司購買,當天葛某1付了95000元。買車時是葛某1和另一個人一起來買的。葛某1給另一個人叫哥,但是那個人和他不是一個姓。

(三)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1、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在偵查人員的組織下,被告人葛某1辨認出讓他在漯河市北舞渡鎮(zhèn)拉煙的人為被告人唐某1,在他拉煙過程中押車的人為汪某1;被告人唐某1辨認出同他一起運輸假煙時開車的人為被告人葛某1,一起運輸假煙時負責在前探路的人為汪某1。

2、提取筆錄及照片證明,2017年5月3日偵查人員對葛某1手機中微信內容進行檢查,經檢查發(fā)現,汪某1通過手機微信發(fā)給葛某1多個不同地點的位置定位。另外發(fā)現唐某1與葛某1聊天內容談及車載信號屏蔽器,而且唐某1通過微信給葛某1發(fā)了多張車載信號屏蔽器圖片。

3、檢查筆錄及照片證明,2017年5月7日,辦案民警對葛某1貨車車體進行檢查,經檢查,發(fā)現車廂內右中部篷布下面安裝有信號屏蔽器。

4、提取筆錄及照片證明,2017年11月14日,偵查人員在當事人和見證人的見證下,對被告人葛某1、唐某1非法運輸的卷煙進行抽樣提取的情況。

(四)鑒定意見

1、陜西省煙草質量監(jiān)督檢測站編號為R—ZW61171103144號鑒別檢驗報告證明,偵查機關對被告人葛某1運輸的香煙抽樣送檢,經鑒定,所送檢的紅河(硬甲)、紅河(軟甲)、紅塔山(硬經典)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

2、商洛市煙草專賣局實物價值評估單、陜西省2017年上半年卷煙價格目錄證明,經商洛市煙草專賣局估價,葛某1所運輸的25300條紅河(硬甲)價值人民幣164.45萬元,7013條紅河(軟甲)價值人民幣38.57萬元,4032條紅塔山(硬經典)價值人民幣30.24萬元,以上三個品牌共計36345條,價值人民幣233.26萬元。

(五)物證

1、作案工具重型貨車一輛。

2、在案扣押的紅河(硬甲)25300條香煙、紅河(軟甲)7013條香煙、紅塔山(硬經典)4032條香煙。

(六)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唐某1供述,2017年1月份,他出獄之后一直在家呆著,他和葛某1、汪某1關系較好,他倆經常到他家閑聊,那段時間他倆經濟比較緊張,他也沒錢,他們三人就商量找點生意做賺點錢。之后他們就去北舞渡鎮(zhèn)找他以前做假煙生意的朋友,先聯系到“小胡”,但是因他們沒錢,加上小胡也沒給他聯系到生意,這事就沒做成。后他又聯系了之前和他做過假煙生意的“胖子”,“胖子”說有貨源,讓他們幫忙搞運輸。但是前提是運輸假煙都是包車,他們自己得有車,一輛小車走在前面探路,大車走在后面,大車的運費是運輸的假煙超過300件每公里8元,不超過300件每公里6元,“胖子”付費的時候是按來回算的,還有車上人員的費用是按每車兩人算,每人每天300元。當時談的時候葛某1和汪某1都在場。之后他們三人一起商量,決定盡快買一輛二手車運輸假煙,大概3月20日左右,葛某1在鄢陵吧找到一個賣車信息,就告訴了他和汪某1,后他們聯系賣家,談的車價是五萬四。當時他們先給了賣家1000元錢試車就把車開車了,這輛車就是貨車。當天下午他就聯系了“胖子”,“胖子”讓晚上11點把車開到北舞渡鎮(zhèn)。然后他一個人開車找“胖子”接頭,“胖子”給了他三部小手機,說這三部手機是運輸這車貨的過程中專門使用的,小手機上存了他們四人的聯系方式,手機里面存的名稱一般是以年齡大小來區(qū)分,他年齡最大排第一,其次是葛某1、下來是“胖子”,最后是汪某1。手機給他一部、大車上一部、探路的小車一部、他自己也有一部,在運輸的過程中用小手機聯系,不要用自己的手機聯系。使用這個小手機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打擊,因為小手機都是虛擬號碼,被抓住的話什么都查不到。等葛某1的大車來了之后,“胖子”派人把車開來裝貨,有五六個沒有牌照的面包車來回拉貨倒貨。在倒貨的過程中,他從一輛車上拿了一箱打開看,里面裝的是未截支卷煙過濾嘴棒,每輛面包車能拉12件左右,當時他根據情況數了一下,大概130多件。貨裝好之后他和葛某1、汪某1在高速路口會合,會合之后他把小手機分別交給葛某1和汪某1,并把“胖子”交代的事情告訴他倆,并告訴他倆在運輸的途中使用小手機聯系,不要用自己的手機,之后他就回家了,葛某1和汪某1開車往目的地走。他之所以沒一起去,是因為他們之前商量好的具體分工是他負責與“胖子”聯系貨源、驗貨、點數、結算,汪某1負責開小車在前面探路,葛某1負責開大車運輸。這次送貨之前,“胖子”告訴他們一個地方,大概是去四川,葛某1、汪某1上高速之后他們和“胖子”聯系,“胖子”會告訴他們具體位置,快到成都的時候“胖子”會和這批貨的老板聯系,老板會告訴接貨人的電話,接貨人告訴葛某1在哪個時間段和地點下高速,要是錯過了對方指定的時間段,對方當天就不接貨,要等到第二天重新要電話號碼重新聯系。這次貨送到之后“胖子”一共給他33600元錢,其中包括送貨之前,給了葛某16000元,汪某14000元的路費。這趟貨送完之后,他就用這錢付給了車主23000元的車款。除了這次之外,他們又給“胖子”送了四次貨,其中最后一次使用的是貨車被查獲,其他三次都是使用的這輛車。送的這四次貨都是在3月份到5月份送的。第二次送的是制造假煙用的過濾嘴棒,大概90多件,“胖子”給了36600元,路上花了一萬多,剩下兩萬給的車主付車款。第三次送的貨是制造假煙用的半成品煙片,運往云南昭通,“胖子”給了36600元,其中給了車款1.2萬元,剩下的就是路上的運費和修車費。第四次是葛某1、唐某2、葛某2一起去的,拉的是制造假煙的煙盒,不到120件,運往成都,這次就給了1萬元的運費,剩余的錢還沒給。這次送貨回來之后他和葛某1就去安徽毫州買了大型貨車,用來運輸假煙。車買回來之后,小胡他爸給他打電話,說其聯系了一批貨,大概有450多件,讓他幫他運到云南昭通,然后他就安排葛某1開車去北舞渡鎮(zhèn)聯系“小胡”他爸裝的貨。“小胡”他爸的侄兒具體和他聯系的,并告訴他這批貨是成品假煙。接著“胖子”也讓他們去裝貨,有175件。因為兩家的貨都是到云南,他就安排他們的貨裝在一輛車上,貨裝好之后,葛某1、唐某2、葛某2就開著貨車,汪某1開著小車往云南走,走到商南就被查獲了。買這輛車的錢是他問親戚朋友借的,買這輛車的目的是這輛車可以運輸300件以上的貨,可以賺更高的運費。雖然是他們三個人合伙運輸假煙,但是買這輛車的時候葛某1和汪某1兩個人都沒錢也借不到錢,所以他們沒有出錢。車上的信號屏蔽器是他買的,讓葛某1裝在車廂里,主要是為了防止被人舉報,逃避打擊。葛某1和汪某1在每次送貨時應該不知道具體拉的是成品煙還是其他的制煙材料,但是肯定知道車里拉的是香煙或者煙草制品,因為他們三個本來商量的就是包車拉煙的,利潤三個人均分。被查獲的這次,他倆肯定知道車里面拉的是假煙,因為在給車上裝屏蔽器的時候,他給他倆說了車里拉的是成品煙。

2、被告人葛某1供述,他和唐某1、汪某1一共拉過五次假煙,五次運輸假煙時,他知道里邊運輸的是假煙。大概是2017年三月份,他、唐某1、汪某1在唐某1家,唐某1跟他和汪某1說他認識一個大老板有假煙貨源,想找人幫忙運輸,然后他們三個人商量想合伙幫人運輸假煙。之后他們三人商量買一輛二手貨車,他找好賣家,由唐某1跟賣家談,買車的款也是唐某1付的,買的車車牌是青島解放牌的廂式貨車。2017年3月15日左右,他們第一次運輸假煙,當時是唐某1給他打電話讓他把車開到北舞渡鎮(zhèn)。他去之前唐某1給了他一個小手機,上面有“胖子”的電話,讓他開車走到三丁鎮(zhèn)的時候給“胖子”打一個電話。他到三丁鎮(zhèn)的時候給“胖子”打了一個電話,“胖子”說讓他開車進北舞渡鎮(zhèn)過橋有個紅綠燈,向右轉,再往前開幾公里有人開車來帶他。他到了之后又一輛五菱面包車來接他,帶他將車開到一個院子里,然后就有人上來給車上裝假煙,裝好之后,他給“胖子”打電話,“胖子”跟他說讓他從葉縣北上高速,上高速之后他給唐某1打電話問把車開到哪里,唐某1說讓他和“胖子”聯系,并告訴他安排汪某1開車走在他的前面探路,讓他路上多和汪某1聯系。他和“胖子”聯系之后,“胖子”讓他把車往四川方向開,進了四川之后再聯系。之后他給唐某1打了個電話,跟他說了“胖子”讓往四川方向走,唐某1說汪某1走在他前面,讓他路不熟的時候和汪某1聯系。在路上除了給他指路之外,每次車快開到兩省交界的地方,他都會先把車停在服務區(qū),給汪某1打電話詢問省界收費站是否有人檢查,等汪某1確認沒人檢查之后他再開車繼續(xù)往前走。進了四川之后他和“胖子”聯系,“胖子”安排在哪兒卸貨他就把車開到哪里等人來接他卸貨。這趟之后他一個人開著大貨車又跑了兩趟,一趟成都,一趟云南,然后又和葛某2、唐某2駕駛大貨車跑了一趟云南,接著就是他和葛某2、唐某2駕駛重型貨車運輸假煙被查這次。這幾次基本上都是第一次的模式,每次“胖子”有煙就給唐某1打電話,唐某1再給他打電話安排他把車開到他們事先說好的地方裝煙,煙裝好之后,運輸到“胖子”安排的地方卸貨,在運輸的路上由汪某1開車走在前面探路。前四次他不知道運的什么品牌的假煙,具體數量也不清楚。這五次運輸的費用都是唐某1和“胖子”聯系的,每趟運費具體是多少錢他不清楚,期間他們也沒分紅,只是在每次出車之前,唐某1會給他六七千元的出車費用于路上花銷,五次總共能給他35000元到38000元的現金。葛某2和唐某2剛跟他跑了兩趟,他還沒付過他們工資。他駕駛的貨車車廂內裝的信號屏蔽器是唐某1買的,目的是為了屏蔽信號,逃避打擊。他駕駛的貨車沒有煙草部門頒發(fā)的香煙運輸許可證,他也沒有煙草經營許可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1、葛某1在明知他人非法銷售假冒偽劣卷煙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為他人運輸假冒偽劣卷煙,貨值金額達233.2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某1、葛某1犯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事實成立,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1負責聯系貨源、驗貨、點數、結算,被告人葛某1負責運輸,二被告人作用相當,均系主犯,在主犯中,被告人葛某1作用相對較小。被告人葛某1的辯護人提出葛某1系從犯的辯護觀點本院不予采納。二被告人在運輸假煙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屬犯罪未遂,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唐某1曾因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葛某1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葛某1系犯罪未遂、認罪態(tài)度好的辯護觀點,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唐某1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9日起執(zhí)行至2025年7月28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葛某1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執(zhí)行至2024年5月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三、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歐曼牌貨車、白色按鍵手機二部、黃色按鍵手機一部予以沒收;商洛市公安局扣押在案的卷煙36345條予以沒收,由商南縣煙草專賣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郭松偉

審判員章愛軍

審判員阮紅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齊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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