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霍楠 徐旭紅劉穎
案號:(2019)皖民終721號
案件類型:民事 裁定
審判日期:2019-08-29
案由: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審理經過
上訴人黃山捷豐塑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南京沛熙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知識產權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10民初2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一審原告訴稱
黃山捷豐塑膠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解除《智能制造管理系統(tǒng)開發(fā)項目(二期)》、《智能制造管理系統(tǒng)開發(fā)項目(二期)補充協(xié)議》第2018年2月10日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等涉及智能化制造管理系統(tǒng)開發(fā)項目二期的全部合同。二、南京沛熙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還合同價款總計43.8萬元。三、南京沛熙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本案訴訟費及律師代理費。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駁回黃山捷豐塑膠有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黃山捷豐塑膠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知識產權法庭審理下列案件:(一)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第一審民事案件判決、裁定而提起上訴的案件。本案應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本案移送最高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判人員
審判長 霍 楠
審判員 徐旭紅
審判員 劉 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楊芳
書記員程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