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王亦非 李臻郭劍霞
案號:(2018)浙民轄終311號
案件類型:民事 裁定
審判日期:2018-11-21
案由: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審理經過
上訴人蘇州國某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杭州阿某生物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某公司)知識產權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21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訴稱
國某公司上訴稱:《新藥項目的專利權及技術轉讓合同》約定的“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指向不明,違反了協(xié)議管轄確定性原則,屬于無效協(xié)議管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以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全省法院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通知》的規(guī)定,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請求撤銷原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本案中,阿某公司與國某公司簽訂的《新藥項目的專利權及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fā)生的爭議,應首先協(xié)商、協(xié)調解決,協(xié)商、協(xié)調不成的,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鄙鲜黾s定明確具體,起訴時可以據(jù)此確定管轄法院,不屬于約定不明之情形。因阿某公司在一審法院轄區(qū)內,故一審法院作為合同約定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國某公司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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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人員
審判長 王亦非
審判員 郭劍霞
審判員 李 臻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張友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