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審判人員:陳勇 儀軍袁偉
案號:(2018)京73民轄終94號
案件類型:民事 裁定
審判日期:2018-03-29
案由: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審理經過
上訴人北京達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達喜公司)與被上訴人河南吉品掌門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吉品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25940號民事裁定(以下簡稱一審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上訴人訴稱
北京達喜公司的上訴理由是:本案屬于一般合同糾紛,北京達喜公司與河南吉品公司《關于鄭州市場代理終止合作協(xié)議》簽署以后,對于原合同本身內容已經沒有任何爭議,原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履行,只剩下雙方互負債務的履行,雙方由合作關系轉化為一般債權債務關系,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調整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的批復》的相關規(guī)定,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關于一般管轄的規(guī)定,故一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因此,請求法院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
依據河南吉品公司的訴訟請求及其提交的與北京達喜公司簽訂的《達喜品牌合作經營合同(代理)》(以下簡稱《經營合同》)及《關于鄭州市場代理終止合作協(xié)議》,北京達喜公司將經營資源達喜商標等許可河南吉品公司使用,河南吉品公司按照北京達喜公司的統(tǒng)一經營模式開展經營,每年依照約定交納一定費用。故可初步認定《經營合同》屬于特許經營合同,本案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本案中,根據《經營合同》第九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落款處顯示簽約地點為北京大興。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調整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的批復》的規(guī)定,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并跨區(qū)域管轄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轄區(qū)內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規(guī)定,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屬于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本案屬于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故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河南吉品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北京達喜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裁定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 陳勇
審判員 儀軍
審判員 袁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杜立津
書記員王丹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