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袁劍克 張建松朱發(fā)亮
案號:(2018)豫16民初104號
案件類型: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18-09-28
案由: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審理經過
原告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被告K量販式KTV)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福州大德文傳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豪飛到庭,被告周口市愛尚歌廳經營者未到庭,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擁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福州大德文傳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210首侵權音樂電視作品,并從曲庫中予以刪除涉案侵權作品;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68000元,及原告為制止被告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開支;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特公司)授權,在中國大陸地區(qū)(香港、澳門、臺灣除外)獨家代理華特公司享有的相關作品著作權利,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使用者提起民事訴訟等。被告所經營的“愛尚純K”字樣娛樂場所內,以向公眾提供音樂電視作品這一娛樂方式來吸引消費者來獲取盈利。被告依法應需取得相關權利人合法授權才可使用權利人的音樂電視作品。但被告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而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其經營場所的點播系統(tǒng)中收錄并播放了相關權利人授權交由原告集體管理的210首音樂電視作品,其行為已構成侵權。被告的侵權行為既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也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辯稱
周口市愛尚歌廳答辯稱,1、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之規(guī)定,被答辯人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沒有原告主體資格,對210首歌曲不享有起訴的權利;2、被答辯人起訴的事實不能成立,答辯人從沒有對被答辯人的著作權進行侵犯,依法應予以駁回訴訟請求或者駁回起訴。
原告提交證據(jù)如下:
第一組:1、《華特流行經典合輯》出版物一套(內含華特流行經典合輯作品名錄);2、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證、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對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授權證明書一份(附授權音樂電視作品清單)、河南省公證協(xié)會出具的(2017)豫公協(xié)驗證字第199號。以此證明:著作權人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將涉案音樂電視作品的復制權、放映權等授權于原告,在上述授權合同有效期內,原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使用者提起訴訟。
第二組證據(jù):信陽市大別山公證處(2017)信大證民字第3156號公證書一份。以此證明:被告未經授權,以營利為目的擅自播放涉案音樂電視作品。
第三組:KTV取證費票據(jù)。以此證明: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138元,該費用應由被告承擔。
針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被告周口市愛尚歌廳質證認為,對于第一組證據(jù),對經典合輯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該經典合輯本身不能證明其為合法的出版物,也不能證實答辯人的曲庫中存在這些歌曲。從授權證明書可以看出,被答辯人的授權期限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本案訴訟已超出被答辯人的授權期限。另外,該授權明顯違反了著作權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第二組證據(jù),第一,信陽市大別山公證處也無權利對其轄區(qū)以外的其他場所進行證據(jù)公證。第二,根據(jù)被答辯人的起訴,公證人員在同一時間內到六個不同場所進行消費,從時間概念上是不可能的。答辯人有理由懷疑該公證書的真實性。第三,該公證書所顯示的歌曲名稱以及所附光盤未經答辯人方工作人員在場確認,不能證明出自于答辯人歌曲庫中。綜上,該公證書不是合法有效的證據(jù)。對于第三組證據(jù),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因被答辯人未提供銀行卡持有人的人員信息,因此不能證實是被答辯人方到答辯人處消費的事實。
被告周口市愛尚歌廳提交證據(jù)如下: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一份。以此證明:原告不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具備本案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對于被告周口市愛尚歌廳提交的證據(jù),原告質證認為,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有證據(jù)證明原告有主體資格。
本院認為
對于以上證據(jù),經庭審質證,本院認為,關于原告提交的第一組證據(jù),因被告對該份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對此證據(jù)予以認定。關于原告提交的第二組證據(jù),被告雖主張的信陽市大別山公證處無權到其轄區(qū)以外的其他場所進行公證的辯解理由,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fā)生地的公正機構提出?!惫市抨柺凶織罘勺稍冇邢薰咀鳛樯暾埲?,其有權申請信陽市大別山公證處予以公證。綜上,被告認為該公證書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jù)的答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此證據(jù)予以認定。關于原告提交的第三組證據(jù),被告對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在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這是他人在被告處消費形成的情況下,本院對此證據(jù)予以認定。關于被告提交的關于被告提交的第二組證據(jù),對真實性予以認定。
經庭審調查及原、被告的陳述,依據(jù)有效證據(jù),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15年6月30日,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權證明書》,載明:本公司,即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授權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授權期內就本公司享有完整著作權的音樂及音樂電視作品(具體詳見所附作品清單)之復制、放映、信息網絡傳播、獲取報酬等權利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就卡拉OK經營行業(yè)及卡拉OK點播設備制造或提供商(VOD)行業(yè)獨家行使如下專有權利:一、許可卡拉OK經營者:副職音樂電視作品(MV/MTV)并保存在其自用的存儲設備中,但其不得傳播或發(fā)行;放映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穿鑿的音樂電視作品(MV/MTV)。二、許可或授權卡拉OK經營者或其他娛樂場所經營者按上述方式使用并向卡拉OK經營者收取費用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本授權證明書簽發(fā)前的所有應當支付給本公司的費用。三、許可卡拉OK點播設備提供商(VOD)復制以安全的方式向卡拉OK經營者提供音樂電視作品(MV/MTV)。四、許可或授權網絡服務提供者或網絡用戶,通過信息網絡向卡拉OK經營者提供音樂電視作品(MV/MTV);許可或授權卡拉OK經營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音樂電視作品。五、本授權證明書雖未列明,但為滿足卡拉OK經營者提供卡拉OK伴唱服務進行復制、公開放映、傳播之授權所必需,且為本公司享有該等權利之權源得以授權予被授權人者,則該等權利亦屬本公司予被授權人之權利,除此之外任何其他之權利皆屬本公司所保留。六、自行確定代理人并通過代理人行使上述權利。七、在行使上述權利范圍內,被授權人可以自己的名義向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訴訟、刑事告訴、及行政投訴等方式,并不限于向本授權書簽發(fā)前實施侵權行為的侵權人主張的權利。八、授權證明為證明被授權人已經支付了授權期內的全部款項,并確認授權期間自2015年6月30日始至2018年6月30日止。
原告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提交的音樂作品出版物《華特流行經典合輯》包裝盒上分別印有如下內容:三辰影庫音像出版社,國權音字153-2016-0006,新出音進字(2016)122號。背面標注有版權聲明:本出版物內音樂電視作品的全部著作權全部歸屬于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經許可,均不得使用,違者必究;并標注監(jiān)制為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該合輯內有光碟37張,歌曲清單1本。光碟上印有如下內容:《華特流行經典合輯》三辰影庫音像出版社,ISBN978-7-88074-795-9。本案所涉作品均收錄在上述《華特流行經典合輯》中。
2017年12月10日,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信陽市卓楊法律咨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瑞到信陽市大別山公證處申請證據(jù)保全。2017年12月16日下午,該公證處公證員高某、工作人員胡洋及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張明華來到位于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路與文明路交叉口東的一家門頭上顯示有“K”字樣的場所內,公證員高某、工作人員胡洋及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張明華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進入該場所K-28號包房進行消費。在包房內公證員工作人員胡洋對張明華自帶的用于攝像的JWD攝錄一體機及內存卡進行檢查,該設備無任何存儲內容。在公證員高某、工作人員胡洋的監(jiān)督下,張明華對所點播的歌曲進行了全程錄像。胡洋在相關的歌曲清單上作比對記錄,并根據(jù)現(xiàn)場情況整理了《歌曲清單》一份。錄制結束后,攝錄一體機中的內存卡交由工作人員胡洋保管。錄像內容由公證處委托尹保成制成光盤及照片。張明華在本次消費中索要了刷卡回執(zhí)單,并對該場所拍攝照片三張。以上事實有信陽市大別山公證處出具(2017)信大證民字第3156號公證書予以確認。
經比對,公證封存光盤記錄的210首音樂電視作品中,除《情深似海》、《心情書簽》、《憂愁淚海》三首音樂電視作品外,其余206首與涉案權利光盤中的同名音樂電視作品相同。對此原告沒有異議。被告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未提交核對意見。
另查明,1、原告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合理費用共計138元;2、原告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4日,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州市鼓樓區(qū)屏西路110號“A-one運動公園”辦公樓四層,注冊資本為五十萬元整,經營范圍包括:承辦設計、代理發(fā)布國內各類廣告;企業(yè)形象策劃;版權代理服務;3、被告周口市愛尚歌廳(愛尚純K量販式KTV)成立于2014年2月26日,類型為個體工商戶,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qū)文明路與人民路交叉口;經營范圍:歌廳。4、2018年9月3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民終1235號民事裁定書,認定原告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對涉案歌曲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本案中,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提供的《華特流行經典合輯》音像制品為公開發(fā)行出版物,上述合輯表明涉案210首音樂電視作品的著作權屬于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根據(jù)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與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的《授權證明書》,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有權行使涉案210首音樂電視作品的放映權、獲得報酬權,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周口市愛尚歌廳(愛尚純K量販式KTV)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經營的“典歌量販式KTV”放映除《情深似海》、《心情書簽》、《憂愁淚海》三首歌曲以外其余涉案207首音樂電視作品,侵犯了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對該206首音樂電視作品的放映權、獲得報酬權,故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就該206首音樂電視作品請求周口市愛尚歌廳(愛尚純K量販式KTV)賠償2018年6月30日之前的損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支付的其他合理支出費用共計180元屬于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本院予以支持。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實際損失及銀軒公司違法所得的數(shù)額,本院參考周口市愛尚歌廳(愛尚純K量販式KTV)的經營規(guī)模,使用涉案音樂作品的數(shù)量、方式、主觀過錯,涉案作品的流行程度、點播情況,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收費標準的情節(jié),又考慮到周口市愛尚歌廳(愛尚純K量販式KTV)侵權持續(xù)的時間及所處地理位置,以及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將賠償數(shù)額酌定為80000元。
關于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請求周口市愛尚歌廳(愛尚純K量販式KTV)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根據(jù)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與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的《授權證明書》,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獲得的授權至2018年6月30日已經截止,故原告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要求周口市愛尚歌廳(愛尚純K量販式KTV)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應予以駁回。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四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周口市愛尚歌廳(愛尚純K量販式KTV)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60000元;
二、駁回原告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660元,由原告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1917元,被告周口市愛尚歌廳(愛尚純K量販式KTV)負擔174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 袁劍克
審判員 張建松
審判員 朱發(fā)亮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方浩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