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張斌 謝慧嵐金剛
案號:(2017)蘇01民初1370號
案件類型: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17-11-17
案由:知識產(chǎn)權合同糾紛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江蘇洋府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洋府公司)與被告宿遷市洋河鎮(zhèn)御緣釀酒廠(以下簡稱御緣釀酒廠)惡意提起知識產(chǎn)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洋府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齊旺、陳玖雯、被告御緣釀酒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乃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洋府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因惡意提起專利訴訟給原告造成的損失30萬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
2016年6月,御緣釀酒廠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2016)蘇01民初867、868、1102、1103號四件訴訟案件,聲稱洋府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四種白酒產(chǎn)品侵害了其三項外觀設計專利權,要求洋府公司停止生產(chǎn)、銷售并支付賠償款。
201330319766.2號“酒瓶(中國夢傳奇9)”、201330319966.8號“酒盒(中國夢傳奇9)”外觀設計專利與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在先的“洋河”注冊商標專用權相沖突,明顯不符合授予專利權的條件。201430003598.0號“酒盒(中國夢)”外觀設計專利的圖案與御緣釀酒廠自己在先申請并公開的201330319762.4號“酒盒(中國夢傳奇)”外觀設計專利相比,沒有明顯區(qū)別,屬惡意重復申請專利。御緣釀酒廠明知以上情況,仍起訴洋府公司。洋府公司在訴訟過程中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201330319766.2號、201330319966.8號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后宣告上述兩件專利權全部無效。洋府公司就201430003598.0號專利向法院提出現(xiàn)有設計抗辯后,御緣釀酒廠撤訴。御緣釀酒廠不僅向法院起訴洋府公司,還向相關行政機關投訴洋府公司,向洋府公司的經(jīng)銷商發(fā)布不實消息,使不明真相的經(jīng)銷商不敢銷售洋府公司的產(chǎn)品,給洋府公司的正常經(jīng)營造成了重大負面影響。
御緣釀酒廠的惡意起訴、惡意投訴、發(fā)布不實消息等行為,侵犯了洋府公司的權益,給洋府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經(jīng)濟損失。
被告辯稱
被告御緣釀酒廠辯稱:首先,御緣釀酒廠不存在主觀上的惡意。御緣釀酒廠在起訴時具有正當?shù)臋嗬A,起訴的目的是為了凈化市場、遏制仿冒,三件外觀設計專利此前均有各地法院判決保護的案例。其次,洋府公司訴請的損失無法律和事實依據(jù)。綜上,請求駁回洋府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原告提供了如下證據(jù):(2016)蘇01民初867、1102、1103號民事裁定書三份、(2017)蘇民終61號民事裁定書一份、民事起訴狀、專利授權公告文件四份、專利復審委員會第30930、30937、3118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三份、(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047號民事判決書、專利無效宣告請求費收據(jù)、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發(fā)票、差旅費票據(jù)。被告提供了如下證據(jù):(2017)蘇民終210號案和解協(xié)議、案外人與御緣釀酒廠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及保證書兩份、(2015)鎮(zhèn)知民初字第73號民事判決書、(2015)鎮(zhèn)知民初字第74號民事判決書。雖然原、被告對對方提供的上述證據(jù)所要證明的目的不予認可,但對真實性均不持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真實性均予以確認。以上證據(jù)均與本案爭議相關聯(lián),且證據(jù)形式和取得方式合法,故均具有證明力。被告提交的洋府公司產(chǎn)品外包裝一件,洋府公司否認其真實性、關聯(lián)性,因該證據(jù)與本案爭議無關,本院不認可其證明力。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3年7月10日,御緣釀酒廠員工李志兵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了ZL201330319762.4號“酒盒(中國夢傳奇6)”、ZL201330319966.8號“酒盒(中國夢傳奇9)”、ZL201330319766.2號“酒瓶(中國夢傳奇9)”三件外觀設計專利,2013年12月4日獲得授權。ZL201330319966.8號“酒盒(中國夢傳奇9)”、ZL201330319766.2號“酒瓶(中國夢傳奇9)”主視圖上均有“江蘇洋河”字樣。2014年1月7日,御緣釀酒廠經(jīng)營者李銀久申請了ZL201430003598.0號“酒盒(中國夢)”外觀設計專利,2014年6月18日獲得授權。后李志兵、李銀久以獨占許可的方式許可御緣釀酒廠實施涉案專利。
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就蘇酒集團貿(mào)易股份有限公司與御緣釀酒廠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作出(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047號判決,判決業(yè)已生效。該判決查明:2011年9月6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鄴分局的執(zhí)法人員在接到洋河酒廠投訴后,對沃爾瑪(江蘇)商業(yè)零售有限公司南京水西門大街分店現(xiàn)場檢查發(fā)現(xiàn),該店銷售的御緣釀酒廠生產(chǎn)的“46度藍色典藏M6”,“42度藍色典藏A9”等系列白酒的外包裝上均標有“中國洋河”或“江蘇洋河”字樣,“42度藍色典藏A9”白酒酒瓶外形與洋河酒廠生產(chǎn)的“夢之藍”酒瓶外形非常近似。2011年9月30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鄴分局對沃爾瑪(江蘇)商業(yè)零售有限公司南京水西門大街分店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沃爾瑪(江蘇)商業(yè)零售有限公司南京水西門大街分店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同時,該判決認定御緣釀酒廠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46度藍色典藏M6”,“42度藍色典藏A9”、“中國洋河5A級VIP專供酒”、“中國洋河5A級夢之藍酒”等系列白酒的外包裝上均標有“中國洋河”或“江蘇洋河”字樣,“42度藍色典藏A9”白酒酒瓶外形與“夢之藍”酒瓶外形非常近似,侵犯了洋河酒廠享有的第1470448號“洋河”注冊商標專用權,判令御緣釀酒廠停止侵權并承擔賠償責任。
2016年6月,御緣釀酒廠以涉案專利獨占實施被許可人的身份,向本院提起(2016)蘇01民初867、868、1102、1103號四件訴訟案件,主張洋府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四種白酒產(chǎn)品侵害了其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要求洋府公司停止生產(chǎn)、銷售并支付賠償款。四件案件均涉及ZL201330319766.2號“酒瓶(中國夢傳奇9)”專利,其中(2016)蘇01民初1102號案還涉及ZL201330319966.8號“酒盒(中國夢傳奇9)”專利,(2016)蘇01民初1103號案另行涉及ZL201430003598.0號“酒盒(中國夢)”專利。
2016年7月,針對ZL201330319766.2號“酒瓶(中國夢傳奇9)”專利,洋府公司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2016年11月,御緣釀酒廠針對(2016)蘇01民初1103號案撤回起訴。
2016年12月,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ZL201330319966.8號“酒盒(中國夢傳奇9)”、ZL201330319766.2號“酒瓶(中國夢傳奇9)”兩件外觀設計專利上標注的“洋河”與第1470448號注冊商標的“洋河”構成相似商標,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第1470448號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涉案專利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jīng)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為由,作出第30930、3093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宣告上述兩件外觀設計專利權全部無效。據(jù)此,針對(2016)蘇01民初867、1102兩案,本院依法裁定駁回了御緣釀酒廠的起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2016)蘇01民初868號案的上訴案,作出(2017)蘇民終61號裁定:撤銷原判,駁回御緣釀酒廠的起訴。
洋府公司為應訴(2016)蘇01民初867、868、1102、1103號四案,支出律師費5萬元、專利無效宣告請求費1500元、差旅費2535.8元、住宿費767元、印刷費132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將ZL201330319762.4號“酒盒(中國夢傳奇6)”、ZL201430003598.0號“酒盒(中國夢)”兩專利的圖片進行比較,洋府公司認為兩者沒有明顯區(qū)別,御緣釀酒廠對此不予認可,認為區(qū)別在于,一是排除顏色因素,兩專利上、下兩部分深淺度相反。二是開瓶方式不同,“酒盒(中國夢傳奇6)”采用左右書頁開啟方式,在盒體上、下兩半部分之間有內陷凹槽,凹槽有花紋設計,“酒盒(中國夢)”采套筒設計。
洋府公司另提交了ZL201430003600.4號“酒盒(中國夢紅色)”外觀設計專利文件和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第3118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決定書載明:“酒盒(中國夢紅色)”相對于證據(jù)一201330319762.4號“酒盒(中國夢傳奇6)”專利、證據(jù)二201230468859.7號專利所示現(xiàn)有設計特征組合不具有明顯區(qū)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宣告該外觀設計專利全部無效。洋府公司表示,本案ZL201430003598.0號“酒盒(中國夢)”專利與ZL201430003600.4號“酒盒(中國夢紅色)”情況相同,均與201330319762.4號“酒盒(中國夢傳奇6)”專利無明顯區(qū)別,因此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御緣釀酒廠提供了(2015)鎮(zhèn)知民初字第73號判決書、(2015)鎮(zhèn)知民初字第74號判決書、和解協(xié)議及保證書等證據(jù)。御緣釀酒廠主張上述證據(jù)可以證明,其針對涉案專利分別于2015年、2016年在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維權,得到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支持或與案外人達成和解。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所謂惡意訴訟,通常是指當事人以獲取非法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而故意提起一個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無根據(jù)之訴,并致使相對人在訴訟中遭受損失的行為。御緣釀酒廠的行為符合惡意提出知識產(chǎn)權訴訟的構成要件。
首先,御緣釀酒廠實施了向洋府公司提起四起知識產(chǎn)權訴訟的行為。洋府公司訴稱御緣釀酒廠向相關行政機關投訴洋府公司、向洋府公司的經(jīng)銷商發(fā)布不實消息,因未在本案舉證加以證明,本院不予認定。
其次,被告具有過錯。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人們在市場經(jīng)濟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應當善意地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不得濫用訴訟權利。提出請求的一方當事人明知其請求缺乏正當理由,以有悖于權利設置時的目的的方式,不正當?shù)匦惺乖V訟權利,意圖使另一方當事人受到財產(chǎn)或信譽上的損失,構成主觀惡意。
在本案中,2014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047號判決已明確認定御緣釀酒廠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46度藍色典藏M6”,“42度藍色典藏A9”、“中國洋河5A級VIP專供酒”、“中國洋河5A級夢之藍酒”等系列白酒的外包裝上標注“中國洋河”或“江蘇洋河”字樣的行為侵犯了洋河酒廠享有的第1470448號“洋河”注冊商標專用權。雖然本案ZL201330319966.8號“酒盒(中國夢傳奇9)”、ZL201330319766.2號“酒瓶(中國夢傳奇9)”外觀設計專利與上述判決中涉及的包裝有所不同,但設計圖片中均包含有“江蘇洋河”字樣。御緣釀酒廠作為該判決的當事人,至遲在該判決生效時應明知本案ZL201330319966.8號“酒盒(中國夢傳奇9)”、ZL201330319766.2號“酒瓶(中國夢傳奇9)”兩外觀設計專利中的“洋河”字樣侵害了案外人的“洋河”商標權。
將ZL201430003598.0號“酒盒(中國夢)”、ZL201330319762.4號“酒盒(中國夢傳奇6)”專利圖片相比較,區(qū)別僅在于主視圖“酒盒(中國夢)”專利上下為一色,“酒盒(中國夢傳奇6)”專利上淺下深;左視圖、右視圖、仰視圖中間凹槽“酒盒(中國夢)”專利無花紋,“酒盒(中國夢傳奇6)”專利有花紋。以上均為細微差別,兩專利圖片整體視覺效果無明顯區(qū)別。兩專利的專利權人分別為御緣釀酒廠的員工和經(jīng)營者,且兩人均向御緣釀酒廠許可了一系列外觀設計專利,故御緣釀酒廠對兩專利均應知情,亦明知兩者無實質性差異。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三款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xiàn)有設計或者現(xiàn)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qū)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jīng)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包括:商標權、著作權、企業(yè)名稱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者裝潢使用權等。御緣釀酒廠據(jù)以提起訴訟的ZL201330319966.8號“酒盒(中國夢傳奇9)”、ZL201330319766.2號“酒瓶(中國夢傳奇9)”、ZL201430003598.0“酒盒(中國夢)”三項外觀設計專利權雖經(jīng)授權,但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依專利法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不作實質審查,而御緣釀酒廠明知三涉案外觀設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三款規(guī)定的情況下,仍向洋府公司提出知識產(chǎn)權訴訟,要求洋府公司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明顯有違民訴法規(guī)定的誠信原則,系對訴訟權利的濫用,具有明顯的惡意,主觀上有過錯。
御緣釀酒廠就涉案專利向多家法院提起維權訴訟并曾得到判決支持或與案外人達成和解。個案的處理,受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以及具體案件的事實和證據(jù)的影響,和解更是當事人對自身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故不能證明本案中御緣釀酒廠于2016年向洋府公司提起涉案四起訴訟主觀上無過錯。
再者,洋府公司支出了律師費、專利無效宣告請求費、差旅住宿費等費用,以上均系直接損失。洋府公司主張商譽損失,因未提交證據(jù)加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洋府公司因應訴而支出以上費用,因此洋府公司所受損失與御緣釀酒廠提起知識產(chǎn)權訴訟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綜上,御緣釀酒廠的行為符合惡意提起知識產(chǎn)權訴訟的構成要件,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洋府公司要求御緣釀酒廠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原告主張的30萬元賠償額中包含商譽損失,如前所述,商譽損失本院不予采信,御緣釀酒廠對洋府公司的實際損失應予以賠償。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宿遷市洋河鎮(zhèn)御緣釀酒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江蘇洋府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款54935元;
二、駁回原告江蘇洋府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原告江蘇洋府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800元,被告宿遷市洋河鎮(zhèn)御緣釀酒廠負擔4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匯往戶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賬號:10XXX75,開戶行:農(nóng)行江蘇省南京市山西路支行)。
審判人員
審 判 長 張 斌
審 判 員 謝慧嵐
人民陪審員 金 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付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