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訪施壓索錢財 觸犯刑律獲刑罰
——“上訪戶”L某因敲詐勒索罪二審維持原判
近日,安徽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L某犯敲詐勒索罪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曾因多次上訪而備受關注的L某,最終因其在信訪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蘇義飛、吳子謙律師擔任了本案二審辯護人。
案件回顧:多次越級上訪 索要“路費”
L某自2018年起,L某以其房屋拆遷補償、社區(qū)賬目公開等問題為由,頻繁向各級信訪部門反映問題,并多次在重要節(jié)點赴省、進京走訪。
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間,某某市某某區(qū)某某街道辦事處及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多次前往合肥、北京等地對L某進行勸返。然而,L某以“不報銷費用就不返回某某”相要挾,多次向負責穩(wěn)控的工作人員索要現金。工作人員因擔心勸返不力而受到紀律處分,被迫向其支付錢款。經審理查明,L某以此方式向劉某仁、周某華、呂某華等人索要財物共計3400元。
一審判決:構成敲詐勒索罪 判處有期徒刑
某某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L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要挾手段多次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L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法院遂以敲詐勒索罪判處L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同時追繳其違法所得3400元。
二審辯護:焦點在于行為性質與罪與非罪
一審宣判后,L某不服,提出上訴。其辯護人蘇義飛、吳子謙律師在二審中提出核心辯護意見,認為L某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威脅、恐嚇行為,被害人是自愿支付錢款;且所謂的“不利后果”來自可能受到的政務處分,并非來自上訴人,因此L某的行為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請求二審法院改判無罪。
辯護人還提出,紀委出具的相關材料不能作為刑事證據使用,信訪是公民的合法權利,不應被刑事追究。
終審裁定:以訪施壓索財 符合犯罪構成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對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逐一進行了評析。
法院認為,在案證據證實,L某在工作人員勸返期間,多次以“報銷車費”為由主動索要財物,并堅持要求現金支付,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陀^上,其以不給錢就不返回、繼續(xù)信訪相威脅,使被害人基于害怕被處分的恐懼心理而被迫交付財物,符合敲詐勒索罪“使用威脅、要挾手段”的特征。威脅的內容無論是由行為人還是案外人最終實施,只要足以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影響本罪構成。
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證據及程序異議,法院指出,某某街道作為單位報案符合法律規(guī)定,紀委出具的材料系偵查機關依法定程序調取,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法院同時強調,信訪權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疇內行使,以持續(xù)纏訪鬧訪為手段敲詐勒索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某某中院認定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律師提示:維權需依法 信訪莫違法
本案的判決再次警示,公民通過信訪途徑反映訴求,必須依法、理性進行。任何試圖通過越級上訪、纏訪鬧訪等方式向基層政府施壓,并以此為由索要財物、滿足個人私利的行為,一旦觸犯法律,必將受到嚴懲。這不僅是對信訪秩序的維護,也是對法治社會的堅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