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6刑初103號
2024年05月15日
指控事實
2023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張XX駕駛皖DJ××**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淮南市潘集區(qū)泥古路太平村路口轉(zhuǎn)彎時,與被害人李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碰撞,致李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茨鲜薪煌ň熘ш犈思箨犆窬s至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張XX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經(jīng)呼氣式乙醇檢測儀檢測,結果為137mg/100ml。民警遂將張XX帶至淮南市第五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樣,并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進行血液乙醇定性定量分析。2023年11月6日,該中心鑒定認為張XX血液乙醇含量為124.22mg/100ml。2023年11月21日,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潘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X負事故全部責任。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被告人張XX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又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張XX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XX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張XX具有犯罪前科,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張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雷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張雨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