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臨泉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1刑初256號
2024年03月2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訴[2024]2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魯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魯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4年1月22日21時許,被告人魯某1(持C1駕駛證)在臨泉縣××鎮(zhèn)“三岔路”飲酒后駕駛皖K9××**小型轎車沿345國道自東向西駛,并向南拐到魯樓村和劉樓村送人,后魯某1又駕車沿黃嶺至“三岔路”的南北路向北行駛,在駛?cè)?45國道向西駛行使1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
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魯某1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8.2mg/100ml,系醉酒駕駛。據(jù)此,建議對被告人魯某1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4000元。
被告人魯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魯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魯某1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應(yīng)從重處罰。鑒于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本院決定對其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魯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4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于偉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張冰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