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103號
2024年03月05日
指控事實
1、2023年5月1日14時51分許,被告人朱亞森酒后無證駕駛皖FC××**號輕型普通貨車沿淮北市杜集區(qū)003縣道由西向東行駛至陽光汽修廠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3mg/100ml,后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0.5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2、2023年11月6日21時許,被告人朱亞森酒后無證駕駛皖FR××**號小型客車行駛至蕭縣××鎮(zhèn)××莊時被巡邏民警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9mg/100ml。后經(jīng)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7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朱亞森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朱亞森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朱亞森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亞森無證駕駛,曾因毆打他人被行政處罰,予以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朱亞森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上所述,對被告人朱亞森予以從輕處罰。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某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五)項。
判決
結(jié)果
被告人朱亞森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預繳。)
權(quán)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侯永猛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馬雪晴
書記員王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