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吳某等開設賭場罪一審判決書
無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52號
2024年03月0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檢察院以無檢刑訴〔2024〕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吳某、宣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3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無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志強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10月,被告人黃某1、吳某2、宣某3三人在××鎮(zhèn)××市場××自然村、老街XX飯店等處邀集多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賭博至少五場次,每場參賭人員二三十人,賭資數(shù)萬元,輸贏幾千至數(shù)萬元。2023年10月22日被查獲,現(xiàn)場查獲賭資19395元。黃某1等人以告會和向贏家按“點五”標準抽頭約一萬元,其中宣某3參與至少三場次,獲利2800元,吳某2參與四場次,獲利24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1于2023年11月28日主動到姚溝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吳某2于2023年11月30日經(jīng)電話通知至高溝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宣某3于2023年12月29日被抓獲歸案。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黃某1退出違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宣某3退出違法所得2800元,被告人吳某2退出違法所得2400元。
被告人黃某1、吳某2、宣某3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不持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p>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1、吳某2、宣某3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黃某1、吳某2主動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宣某3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均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2曾經(jīng)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宣某3曾經(jīng)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1、吳某2、宣某3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退出非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針對各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和第三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和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黃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吳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撤銷本院某第2號刑事判決中“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中的緩刑部分,與前述所判刑罰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止。罰金已繳納三千元,剩余罰金三千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宣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四、退繳在案的非法所得及賭資,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邢亮亮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黃春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