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4)皖1282刑初16號
2024年02月29日
案件概述
界首市人民檢察院以界檢刑訴〔202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盼盼、檢察官助理劉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郭曉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2月11日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界首市中原路中段樂家煙酒店門口,將被害人邢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寶馬牌轎車內的現金1500元和金皖中支香煙一條零三盒盜走。經鑒定,被盜一條香煙價值320元,另三盒香煙價值105元,合計425元。被告人王某某盜竊財物價值共計1925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有多次盜竊前科,可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主觀惡性小、愿意繳納罰金、退出違法所得,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3年12月17日,被害人邢某領走被盜現金960元、金皖中支香煙一條零一盒。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立案告知書、現場勘驗筆錄、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現場辨認筆錄、界首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領條、前科查詢證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刑滿釋放證明、離監(jiān)犯綜合信息表、到案經過、戶籍信息表,被害人邢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視聽資料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其曾因盜竊罪受過刑事處罰,此次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50%,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且有犯罪前科,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且自愿當庭認罪,在看守所表現良好,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7月1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賠被害人邢某損失人民幣6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田娟
人民陪審員賀杰
人民陪審員張富強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楊盼盼
書記員牛晨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