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34號
2024年02月29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梅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智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梅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梅某1酒后無證駕駛車牌為皖RM××**號小轎車上道路行駛,20時02分許,當車行駛至本市貴池區(qū)××道××路××路路段處時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后被趕往現(xiàn)場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梅某1血樣中乙醇含量平均值為205.25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經(jīng)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認定,梅某1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梅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認為,被告人梅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梅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jù)。
被告人梅某1對指控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梅某1飲酒后并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情況下駕駛車牌號為皖RM××**號小轎車從齊山新村小區(qū)飯店門口出發(fā)上道路行駛,當晚20時02分許,當車行駛至池州市貴池區(qū)××道××路××路路段處時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后被趕往現(xiàn)場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檢測,梅某1血樣中乙醇含量平均值為205.25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經(jīng)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認定,梅某1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梅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接處警情況登記表,歸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機動車信息查詢單,駕駛證綜合查詢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證人李某的證言,被告人梅某1的供述和辯解,司法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光盤2張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梅某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梅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梅某1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又因醉酒駕駛機動車受過刑事追究,本次再因醉酒后未取得駕駛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均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梅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單方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量刑時酌情考慮該節(jié)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梅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余莉玲
人民陪審員史政良
人民陪審員潘曉京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竇曉紅
書記員汪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