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臨泉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1刑初166號
2024年02月2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訴[2024]1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利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2月30日22時許8分許,被告人陳某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皖AK××**寶馬牌小型轎車,沿臨泉縣S254省道自北向南行駛至88KM+980M處,因操作不當撞到路邊反光柱,被執(zhí)勤民警發(fā)現后,陳某1拒不承認駕駛事故車輛。經臨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事故責任認定,陳某1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7.1mg/100mL,系醉酒駕駛。據此,建議對被告人陳某1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6000元(未扣除行政罰款2000元)。
被告人陳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其在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本院決定對其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6000元(含行政罰款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從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于偉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冰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