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102號
2024年02月29日
指控及查明事實
2023年8月25日1時許,被告人周某酒后駕駛車牌皖FV××**號大眾牌白色小型轎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孟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中泰廣場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因周某現(xiàn)場未配合民警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后被帶至淮北市人民醫(yī)院進行抽血檢測。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9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被告人周某系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期間仍然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另,2023年9月1日,被告人周某接電話通知后到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同日因本案周某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罰款一千元(已繳納)的行政處罰。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周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周某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期間仍然駕駛機動車,予以從重處罰。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庭審時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鄭士田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趙薛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