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4刑初101號
2024年02月29日
案件概述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檢刑訴[2024]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2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2年9月15日晚上,被告人袁某某在阜陽市××鎮(zhèn)維曼絲干洗店的家中吃飯時飲酒,當天20時29分左右,袁某某駕駛皖KC××**小型貨車離開家中到××鎮(zhèn)一家板面館再次飲酒,之后駕駛皖KC××**小型貨車沿××鎮(zhèn)文化路由西向東行駛到干洗店門前路段時被交警當場查獲。經(jīng)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事發(fā)時袁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86.3mg/100mL。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駕駛?cè)思皺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查獲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前科查詢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證人劉某、胡某的證言,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司法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袁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袁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系初犯,無從重處罰情節(jié),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麗娜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劉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