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盜竊罪一審判決書
鳳臺縣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初84號
2024年02月27日
案件概述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刑檢刑訴[2024]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23年6月8日11時許,被告人梁某1經(jīng)過位于毛集實驗區(qū)××鎮(zhèn)××村被害人丁某1的家門口時,將丁某1放置在電東三輪車上的一部小米手機盜走。經(jīng)鳳臺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780元。案發(fā)后,被盜手機已被公安機關追回并返還給被害人丁某1。
2、2023年9月7日,被告人梁某1到毛集實驗區(qū)毛集鎮(zhèn)
河口村大棚內(nèi),將被害人紀某放置在床鋪下的800元現(xiàn)金盜走。
3、2023年10月18日1時許,被告人梁某1到毛集實驗區(qū)××鎮(zhèn)××商城對面,將被害人劉某1小貨車內(nèi)的60元現(xiàn)金和兩副魚竿盜走。經(jīng)鳳臺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魚竿價值人民幣230元。案發(fā)后,被盜魚竿已被公安機關追回并返還給被害人劉某1。
4、2023年10月18日20時許,被告人梁某1到毛集實驗區(qū)××鎮(zhèn)××村××莊隊,將被害人劉某2放在家中客廳錢包內(nèi)的200余元現(xiàn)金盜走。
5、2023年10月19日0時許,被告人梁某1到淮南市毛集實驗區(qū)××鎮(zhèn)××村,將被害人梁某放置在臥室充電的一部榮耀手機盜走。經(jīng)鳳臺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350元。案發(fā)后,被盜手機已被公安機關追回并返還給被害人梁某。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舉出的證據(jù)有:1、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說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被害人梁某、丁某2等人的陳述;3、被告人梁某1的供述與辯解;4、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照片、辨認筆錄;5、鳳臺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6、視聽資料等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梁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價值2420元,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梁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梁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梁某1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梁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1曾因犯盜竊罪,分別于1991年8月24日被某人民法院3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于1996年5月31日被某人民法院3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于2007年2月1日被某人民法院3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于2010年6月9日被某人民法院3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于2015年1月12日被某人民法院4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于2016年1月29日被某人民法院3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因犯盜竊罪、搶劫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某人民法院3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七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21年9月17日被某人民法院4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2022年1月31日刑滿釋放。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價值242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梁某1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梁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梁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梁某1盜竊的贓款1060元,依法予以追繳后返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永強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夢婷
書記員蘇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