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1、呂某2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06刑初28號
2024年02月2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義檢刑訴〔2024〕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秋、呂某芬、劉某、李某明犯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裴陽、檢察官助理丁杰君出庭支持公訴,上述各被告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底,被告人呂某2在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縣××鎮(zhèn)××街租賃一間倉庫用于儲存圖書,并通過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發(fā)布廣告信息,根據(jù)買家客戶所需圖書種類、冊數(shù),再聯(lián)系上家購進,以批發(fā)形式加價、倒賣銷售盜版圖書(包括《米小圈系列》、《尋寶神獸發(fā)電站》、《恐龍世界尋寶記》等)。2022年初,被告人李某4(系呂某2前夫)明知呂某2銷售盜版圖書仍幫其銷售,負責清點庫存、圖書打包、運輸和發(fā)貨,呂某2負責聯(lián)系進貨、招攬客戶等。至2023年11月案發(fā)期間,二人共同向張某1、王某(另案處理)等人非法銷售侵權盜版圖書金額合計388106元,獲利19405元。案發(fā)后,已被公安機關查扣尚未銷售的侵權盜版圖書8100本。
2022年起,被告人劉某3在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縣,采用與呂某2相同手段,通過微信、朋友圈以批發(fā)形式加價、倒賣銷售侵權盜版圖書(包括《米小圈系列》、《如果歷史是一群喵》等)。截至案發(fā)期間向張某1、王某(另案處理)等人非法銷售侵權盜版圖書金額合計371654元,獲利14866元。
被告人張某1長期在唐山市路南區(qū)書刊市場經(jīng)營“編輯書店”從事圖書銷售,2022年5、6月期間,其在閑魚平臺利用其丈夫張貽東身份注冊經(jīng)營“識慧小店”“不期而遇”“最好的遇見”店鋪,其先通過微信聯(lián)系,后與侄女王某共同從呂某2、李某4、劉某3等處陸續(xù)購進侵權盜版圖書,后以經(jīng)營的實體書店作為儲存場地,主要通過網(wǎng)絡零售侵權盜版少兒圖書(包括《如果歷史是一群喵》、《米小圈系列》、《猴子警長》、《大中華尋寶記》、《平凡的世界》等)。至案發(fā)期間,非法銷售金額711612元,獲利71161元。案發(fā)后,已被公安機關查扣尚未銷售的侵權盜版圖書366本。2023年10月,張某1往銅陵市樅陽縣境內銷售給被害人殷某盜版少兒圖書《如果歷史是一群喵》。
經(jīng)相關出版社鑒定,委托鑒定的呂某2、李某4、劉某3銷售給張某1、張某1銷售給殷某及其它被查扣圖書均為侵權盜版出版物。案發(fā)后,四人均被公安民警現(xiàn)場傳喚到案。
一審法院查明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經(jīng)過、營業(yè)執(zhí)照、作品登記證書、商標注冊證、戶籍信息、扣押決定書及清單、照片、微信個人信息及聊天、轉賬記錄截圖等書證;2.被害人殷某的陳述;3.證人王某、李某的證言;4.被告人張某1、呂某2、李某4、劉某3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鑒定函、鑒定報告;6.店鋪登陸信息及交易記錄等電子數(shù)據(jù)予以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1、呂某2、李某4、劉某3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相關出版社著作權的侵權盜版圖書,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呂某2、李某4銷售侵權復制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4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上述四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1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緩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前提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被告人呂某2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前提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被告人劉某3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前提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被告人李某4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張某1、呂某2、劉某3、李某4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3年11月22日,被告人張某1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本案基本事實;2023年12月19日,被告人呂某2、李某4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本案基本事實;2023年12月21日,被告人劉某3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本案基本事實。在公訴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四被告人均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認罪認罰。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1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七萬一千一百六十一元;被告人呂某2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九千四百零五元、預繳納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劉某3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四千八百六十六元、預繳納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李某4預繳納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呂某2、劉某3、李某4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著作權的盜版圖書,銷售時間長、金額大、圖書冊數(shù)多,情節(jié)嚴重,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應予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四被告人均系抓獲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本案基本事實,系坦白。在呂某2、李某4銷售侵權復制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呂某2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4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被告人張某1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悔罪表現(xiàn)好,依法從輕、從寬處罰,并可適用緩刑;被告人呂某2系主犯,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預繳納罰金,悔罪表現(xiàn)好,依法從輕、從寬處罰,并可適用緩刑;被告人劉某3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預繳納罰金,悔罪表現(xiàn)好,依法從輕、從寬處罰,并可適用緩刑;被告人李某4系從犯,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預繳納罰金,悔罪表現(xiàn)好,依法從輕、從寬處罰,并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各被告人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在案扣押的案涉侵權盜版圖書予以沒收、銷毀。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1犯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緩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由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社區(qū)矯正機構負責執(zhí)行。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至本院)。
二、被告人呂某2犯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由山東省濱州市陽信縣社區(qū)矯正機構負責執(zhí)行)。
三、被告人劉某3犯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由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社區(qū)矯正機構負責執(zhí)行)。
四、被告人李某4犯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由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縣社區(qū)矯正機構負責執(zhí)行)。
五、各被告人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在案扣押的案涉侵權盜版圖書予以沒收、銷毀(由扣押機關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吳義進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季晨
書記員吳沛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