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刑事其他
明光市人民法院
(2024)皖1182刑初41號
2024年02月2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檢察院以明檢刑訴〔202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滕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蘇某及其辯護人華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福建省安溪縣居民邱某與王某甲(均另案處理)等人共同經(jīng)營的“鼎盛集團”系境外經(jīng)營賭博網(wǎng)站公司,地址位于菲律賓共和國馬尼拉市帕賽市(PasayCity)佳鑫大廈(JXTower),公司經(jīng)營的“澳門銀河”“澳門金沙”“澳門新葡京”“大三元彩票”等賭博網(wǎng)站向境內(nèi)人員吸賭。公司設有推廣、客服、財務、人事等部門,組織賭客以六合彩、棋牌游戲、真人娛樂、電子游藝、捕魚游戲等形式進行賭博,并提供銀行卡、支付寶、微信等支付方式。
被告人蘇某與邱某系夫妻關系,且其明知邱某在境外從事開設網(wǎng)絡賭場非法活動,仍多次接受邱某的資金用于生活和購房。2021年5月至7月間,邱某每次安排陌生人將現(xiàn)金放在箱包里,告知蘇某在特定時間到特定地點“接頭”拿錢,蘇某先后領取人民幣八百萬元,上述資金被用于購買住房及車庫,同時蘇某還將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銀行賬戶告訴邱某,由邱某轉賬支付購房款一千余萬元。上述房產(chǎn)及車庫均登記在蘇某名下。
案發(fā)后,被告人蘇某近親屬代為退出違法所得一千五百萬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不動產(chǎn)信息、購房支付記錄、出入境記錄、結婚證等書證;證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毛某等的證言;被告人蘇某的供述;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蘇某明知他人在境外從事網(wǎng)絡賭博犯罪活動,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蘇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被告人蘇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蘇某構成犯罪的主要證據(jù)不足,上游犯罪未查實;2.被告人蘇某的行為沒有能夠實現(xiàn)掩飾、隱瞞的目的;3.被告人蘇某的行為更加沒有阻礙偵查機關的偵查;4.被告人蘇某的行為符合免于刑事處罰的情形。綜上,蘇某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就是構成犯罪,也情節(jié)較輕、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對其免于刑事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蘇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三百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對被告人的辯護人關于蘇某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對其其他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蘇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積極退贓,酌情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蘇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對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一千八百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艷
人民陪審員王善琦
人民陪審員吳傳琴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王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