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危險駕駛罪二審裁定書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終11號
2024年02月2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審理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2023)皖1204刑初455號刑事判決。宣判后,楊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雪梅、
書記員尤懿出庭履行職務(wù),上訴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許鵬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23年5月6日晚,被告人楊某某與陳某等人在阜陽市潁泉區(qū)翡翠華庭小區(qū)旁“泉府家宴”飯店吃飯時飲酒。當天20時54分許,楊某某駕駛蘇A3××**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臨沂商城物流園西門附近道路查緝點時,因當晚飲酒害怕被查,駕車逃離檢查點。20時55分許,楊某某駕車沿潁泉區(qū)臨沂商城2期西側(cè)內(nèi)部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與潘寨路交叉路口右轉(zhuǎn)時,撞到沿潘寨路由東向西行駛高某駕駛的皖KL××**號小型普通客車(載帶崔某),造成高某、崔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案發(fā)時楊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01.5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阜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直屬事故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某已賠償被
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查詢、駕駛?cè)思皺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陳某的證言,被害人高某、崔某的陳述,視聽資料,鑒定意見,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等,且被告人楊某某對上述事實和證據(jù)不持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楊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遇交警進行酒后駕車查緝時,以駕車逃跑的方式逃避執(zhí)法檢查;其在逃跑過程中發(fā)生非單方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應(yīng)對其從重處罰。楊某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理;其賠償事故相對方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上訴人主張
楊某某上訴提出:其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賠償事故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且其家庭困難,請求對其適用緩刑。其辯護人除提出與其上訴理由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外,還提供潁泉區(qū)牛寨村委會出具的家庭困難證明一份。
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查明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一審相同。二審期間,上訴人楊某1及其辯護人均未提供足以影響本案事實認定的新證據(jù),本院對原判認定事實和證據(jù)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楊某1違反法律規(guī)定,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yīng)依法處罰。楊某1雖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賠償事故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家庭困難等情節(jié),但其還具有逃避公安機關(guān)依法檢查、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兩項從重處罰情節(jié),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對于楊某1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判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出庭檢察員維持原判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武鋒
審判員羅亞敏
審判員王遠東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孫慶堂
書記員何歡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