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3)皖0602刑初312號
2024年02月06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杜檢刑訴〔2023〕3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卸偶瘏^(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段蓓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殷某某及其辯護人郝朝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12月2日21時13分許,被告人殷某某醉酒后駕駛皖FW××**號小型轎車沿淮北市杜集區(qū)學院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學院路杜莊路段時。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當場查獲。2022年12月7日,經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7mg/100ml,系醉酒駕駛。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殷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殷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的意見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具有以下從輕量刑情節(jié):1.系坦白;2.自愿認罪認罰;3.系初犯、偶犯,積極交納罰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2年12月2日21時13分許,被告人殷某某醉酒后駕駛皖FW××**號小型轎車沿淮北市杜集區(qū)學院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學院路杜莊路段時。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當場查獲。2022年12月7日,經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7mg/100ml,系醉酒駕駛。
另查明,2022年12月7日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殷某某主動到案。
上述事實,有提取血液登記表,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歸案經過,戶籍證明及前科情況核實證明,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殷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現(xiàn)場被查獲,后經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系坦白,積極預繳罰金,對其可從寬處罰。對辯護人相關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殷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宋興彬
人民陪審員王毛弟
人民陪審員王敬敬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怡然
書記員周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