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002刑初36號
2024年02月06日
案件概述
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屯檢刑訴﹝2024﹞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2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江佳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其租賃的位于屯溪區(qū)××鎮(zhèn)××村××號自建房一樓放置三張電動麻將桌(帶麻將牌)供人打麻將賭博,為參賭人員兌換現(xiàn)金,并收取臺費盈利。其間,先后有參賭人員彭某、金某、吳某、陶某、郭某、汪某、汪某等二十余人在該處分別通過打200元、400元、800元封頂?shù)摹巴拖聧徛閷ⅰ边M行賭博,賭資數(shù)額累計達23萬余元,何某某分別收取200元、300元、600元的臺費。其間,何某某非法獲利共計8300元。案發(fā)后,何某某已退出違法所得8300元至公安機關。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何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何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3年8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何某某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和退出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何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不得有轉移、隱匿、毀損財產及高消費等妨害或逃避執(zhí)行的行為。本條款即為執(zhí)行通知暨財產報告條款,本案執(zhí)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采取執(zhí)行措施,對相關當事人采取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人員
審判員錢貴明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書記員汪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