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202刑初707號
2025年12月3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5)6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倪某佳犯盜竊罪,于202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谷記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倪某佳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1.2024年7月,被告人倪某佳多次到阜陽市潁州區(qū)麗豐一品便利店盜竊零食、飲料等,價值共計約人民幣500元。案發(fā)后,倪某佳賠償被害人劉某3000元并取得諒解。
2.2025年4月至10月,被告人倪某佳多次到阜陽市潁州區(qū)天盛鳳凰城小區(qū)煙酒店內(nèi)盜竊香煙、零食等,價值共計約人民幣8340元。案發(fā)后,倪某佳家人賠償被害人范某娟20000元并取得諒解。
3.2025年7月24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倪某佳到阜陽市潁州區(qū)碧桂園小區(qū),將被害人姜某玉停放在單元樓門口電瓶車上的黑色外賣箱、頭盔等物品盜走。因被盜物品丟失無法認定價值。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倪某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倪某佳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查詢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被害人劉某、范某娟、姜某玉的陳述、被告人倪某佳的供述和辯解、現(xiàn)場勘驗、搜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被告人倪某佳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倪某佳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多次實施盜竊,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退還贓款,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倪某佳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其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倪某佳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預繳)。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祥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儒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