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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1民終3391號知識產權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08-03   閱讀:

審理法院: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趙鉞  喬雪梅林曉楠

案號:(2020)遼01民終3391號

案件類型: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5-25

案由: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

審理經過

上訴人沈陽市大東區(qū)鹿角巷餐飲店因與被上訴人邱茂庭(廣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一案,沈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9)遼0192民初6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沈陽市大東區(qū)鹿角巷餐飲店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不存在侵權行為;如果構成侵權應追加上海磊瑾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為侵權人。1.2018年12月25日上訴人與上海磊瑾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合作項目包括鹿角巷、鹿角灣。且上訴人的經營理念、技術培訓、培訓食材以及包裝都是按照協(xié)議約定進行的;2、在一審審理中上海磊瑾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版權作品登記書“鹿角巷THEALLEY”、“鹿角巷之神武之鹿”“THEALLEY鹿角巷”同被上訴人提供的作品(裝潢、包裝)等的權利不完全一致,被上訴人銷售的產品與上訴人銷售的產品種類不同、價格不同,沒有侵害被上訴人的著作權;2.該作品經過登記,一審遺漏了上訴人要求以署名推定作者的訴訟請求,且一審以商標法在先使用的論證錯誤的理解著作權法;3.被上訴人雖然提供了四幅美術作品,但并沒有提供相關部門提供的商標專利證書,判決上訴人侵權的行為不成立,上訴人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上訴人辯稱

邱茂庭(廣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辯稱:一、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1、上訴人店面裝修風格、裝潢設計、服務及產品名稱明顯與被上訴人正版店鋪相近似,多處與被上訴人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使消費者容易誤認或混淆;二、被上訴人已經充分舉證,上訴人侵權事實確鑿,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被上訴人提供一系列證據,證明被上訴人享有著作權美術作品的創(chuàng)作發(fā)表時間極為可信。被上訴人的舉證相比于上訴人的舉證更加有說服力,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原告訴稱

邱茂庭(廣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權的行為;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停止使用與原告店鋪近似的包裝、裝潢、停止使用鹿角巷,小鹿出抹等原告特有的服務及商品名稱;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包括原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庭審中,原告將第1項訴訟請求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作品具體明確為鹿角巷、鹿角巷之北極光、鹿角巷之北極光光影、鹿角巷之中文美術字型、鹿角巷之英文美術字型、鹿角巷之睿智雄鹿6幅美術作品;并將第2項訴訟請求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具體明確為停止使用與原告店鋪近似的包裝、裝潢,停止使用“鹿角巷”、“黑糖鹿丸鮮奶”、“鹿丸可可鮮奶”、“小鹿出抹”、“北極光”、“晨曦”、“鹿丸噗哩”原告特有的服務及商品名稱。庭后原告向本院書面撤回對“北極光”和“晨曦”特有商品名稱的主張。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案外人邱茂庭曾在臺灣地區(qū)經營“斜角巷餐飲店”,并以“斜角巷及半身雄鹿”為基本元素設計相應作品。案外人邱茂庭及其經營的有樂創(chuàng)意設計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加拿大知識產權局申請TMA979,569號注冊商標,商標的構成為一個半身雄鹿,搭配卷軸狀弧形飄帶圖案,飄帶中鑲嵌“THEALLEY”英文,飄帶上方雄鹿左側為“It’stime”,右側為“forTea”,下方搭配美術字型“斜角巷”,最下方用圓形陰影中一個白色的鹿角圖形,整體組成了商標圖案。邱茂庭此時已經基本完成了作品的設計理念、圖樣搭配及組成作品各個元素的相關設計。后將“斜角巷”更名為“鹿角巷”,并以此設計完成了一系列作品用于奶茶店的裝潢、商品包裝使用。案外人邱茂庭于2017年8月1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25629373號注冊商標,商標的構成為一個半身雄鹿,搭配卷軸狀弧形飄帶圖案,飄帶中鑲嵌“THEALLEY”英文,飄帶下方搭配美術字型的“鹿角巷”(其中“角”上有一鹿角圖形)及兩條橫線,最下方為圓形陰影中一個白色的“da.”

涉案6幅美術作品,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登記的作品登記證書分別為:1.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18-F-005562xx,作品名稱為鹿角巷,作者為邱茂庭,著作權人為邱茂庭,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為2015年1月5日,首次發(fā)表時間為2015年1月6日,登記日期為2018年5月30日,作品內容為正面的半身雄鹿,搭配卷軸狀弧形飄帶圖案,飄帶中鑲嵌“THEALLEY”,飄帶上方雄鹿左側為“It’stime”,右側為“forTea”,下方搭配美術字型的“鹿角巷”及兩條橫線,最下方為圓形陰影中一個白色的“da.”;2.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18-F-005639xx,作品名稱為鹿角巷之北極光,作者為邱茂庭,著作權人為邱茂庭,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為2016年5月1日,首次發(fā)表時間為2016年6月27日,登記日期為2018年7月4日,作品內容為北極光系列的英文單詞“AURORASERIES”其中字母“O”上有一鹿角圖形;3.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18-F-005639xx,作品名稱為鹿角巷之北極光光影,作者為邱茂庭,著作權人為邱茂庭,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為2016年5月1日,首次發(fā)表時間為2016年6月27日,登記日期為2018年7月4日,作品內容為線條化、抽象化的北極光光影形狀;4.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18-F-005771xx,作品名稱為鹿角巷之中文美術字型,作者為邱茂庭,著作權人為邱茂庭,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為2017年6月22日,首次發(fā)表時間為2017年6月23日,登記日期為2018年7月27日,作品內容為“鹿角巷”三個漢字的美術字型;5.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18-F-00577xxx,作品名稱為鹿角巷之英文美術字型,作者為邱茂庭,著作權人為邱茂庭,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為2017年5月12日,首次發(fā)表時間為2017年5月13日,登記日期為2018年7月27日,作品內容為“THEALLEY”英文美術字型;6.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18-F-00556xxx,作品名稱為鹿角巷之睿智雄鹿,作者為邱茂庭,著作權人為邱茂庭,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為2015年1月5日,首次發(fā)表時間為2015年1月6日,登記日期為2018年5月30日,作品內容為一只雄鹿的正面美術作品。

2018年12月12日,原告邱茂庭(廣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案外人邱茂庭授權取得上述“鹿角巷”系列作品的使用權,以“鹿角巷”為品牌進行經營,主要經營項目為奶茶店,授權方式為在內地排他使用許可,授權期限為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原告經此授權,可以自己的名義單獨進行維權,侵權賠償由原告公司享有。為推廣“鹿角巷”品牌,案外人邱茂庭及原告通過網絡傳媒、聘請明星代言、舉辦各類活動、開發(fā)周邊商品等方式進行推廣,在北京、上海、廣東、福建等多省市的主要地區(qū)、重點城市均設有直營店,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原告經營的“鹿角巷”奶茶店銷售名稱為“黑糖鹿丸鮮奶”“鹿丸可可鮮奶”“小鹿出抹”“鹿丸噗哩”的產品,并為之作了大量的宣傳,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2019年1月28日,被告沈陽市大東區(qū)鹿角巷餐飲店登記成立,經營者為包鵬飛,經營場所位于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qū)滂江街22號(龍之夢購物中心七層NF7-008),經營范圍為餐飲服務。被告在其店鋪內的裝潢和商品包裝使用了案外人邱茂庭登記的“鹿角巷”“鹿角巷之北極光”“鹿角巷之北極光光影”“鹿角巷之中文美術字型”“鹿角巷之英文美術字型”“鹿角巷之睿智雄鹿”6幅作品。被告銷售了與原告所主張的特有商品名稱相同的商品。被告在其店鋪招牌、店內墻面、菜單、吧臺、杯子、包裝袋及其他店內裝飾分別使用了“鹿角巷”“THEALLEY”“It\'stimefortea”等文字及雄鹿頭像,與原告商品包裝及店內裝潢極為相似。原告認為被告使用原告獲得授權作品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在店鋪裝潢和商品包裝上使用與原告相同或類似的裝潢和包裝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告是否為本案適格主體;二、被告對涉案作品的使用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三、被告使用涉案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四、如果被告存在侵權行為,應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一、關于原告是否為本案適格主體的問題。首先,關于涉案作品的類型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規(guī)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鹿角巷”“鹿角巷之北極光”“鹿角巷之北極光光影”“鹿角巷之睿智雄鹿”4幅涉案作品能夠體現出作者運用其個人的思維方式,創(chuàng)造性的對雄鹿、鹿角等事物進行不同程度的具象化或抽象化的創(chuàng)作,具有美感和獨創(chuàng)性。4幅作品均為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應認定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關于原告主張的另外兩幅美術字型“鹿角巷之中文美術字型”“鹿角巷之英文美術字型”,這兩幅圖片的構成是由中文的“鹿角巷”和英文的“THEALLEY”文字組成,構成元素是文字,雖然對“鹿角巷”和“THEALLEY”文字的筆畫粗細、長短等進行了一定修改,但并未突破文字本身的結構,僅從字型的角度,難以體現其獨創(chuàng)性。而從實質性相似的角度來說,也很難體現出其特有性。凡是書寫為“鹿角巷”“THEALLEY”的文字或美術字體,在字型變動程度未突破字型本身結構的情況下,均構成實質性相似,不能據此認定被告的使用侵犯原告的著作權。因此,原告主張保護其“鹿角巷之中文美術字型”、“鹿角巷之英文美術字型”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請求,不予支持。其次,關于原告對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權屬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北景钢校嫦虮驹禾峤涣嗽O計稿、著作權登記證書、商標注冊文件,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邱茂庭為涉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邱茂庭授權原告排他使用涉案作品,可以自己的名義對相關侵權行為進行維權,并取得相應賠償,符合法律相關規(guī)定,原告具有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二、關于被告對涉案作品的使用是否侵害了原告著作權的問題。被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其經營的店鋪裝飾、杯子、包裝袋、菜單、營業(yè)人員服飾等不同位置使用了名稱為“鹿角巷”“鹿角巷之北極光”“鹿角巷之北極光光影”“鹿角巷之睿智雄鹿”4幅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告上述使用涉案作品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三、關于被告使用涉案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本案“鹿角巷”奶茶銷售范圍廣,通過網絡傳媒、聘請明星代言、舉辦各類活動、開發(fā)周邊商品等方式進行推廣,在北京、上海、廣東、福建等多省市的主要地區(qū)、重點城市均設有直營店,在同行業(yè)和同類商品中擁有較好的聲譽,應認定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條規(guī)定,本案原告使用了“黑糖鹿丸鮮奶”“鹿丸可可鮮奶”“小鹿出抹”“鹿丸噗哩”等特有的商品名稱,店鋪招牌使用了鹿角巷、THEALLEY特有服務名稱,店內墻面、吧臺、杯子及其他店內裝飾使用了雄鹿頭像及THEALLEY、It’stimefortea等英文文字,店內裝修以黑白為主色,整體較為沉靜素雅,構成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yè)形象,具有與同類服務行業(yè)的其他經營者相區(qū)別的識別作用。原告對上述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的設計體現了其特有的思維,并與其享有著作權的相應作品設計核心理念相呼應,且對使用上述名稱、包裝、裝潢的涉案商品進行了持續(xù)的廣告宣傳,因此,涉案名稱、包裝、裝潢經過原告在涉案商品上的持續(xù)宣傳和使用,已經與原告的“鹿角巷”奶茶產生了緊密的聯(lián)系,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應認定為有一定影響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再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案中,被告經營的奶茶店亦使用了上述原告的商品名稱,其商品包裝及店內裝飾同樣使用了上述主要元素及色彩。被告經營的奶茶店與原告屬于相同行業(yè),且隔離比對時,兩者視覺效果基本無差異,被訴侵權商品使用的名稱、包裝、裝潢與原告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構成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被告擅自使用與原告有一定影響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足以造成和原告商品相混淆,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四、關于被告如何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項、第二款之規(guī)定,被告應當承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即被告應停止侵害原告“鹿角巷”“鹿角巷之北極光”“鹿角巷之北極光光影”“鹿角巷之睿智雄鹿”4幅作品,并停止使用“黑糖鹿丸鮮奶”“鹿丸可可鮮奶”“小鹿出抹”“鹿丸噗哩”的商品名稱,同時停止使用在店招、店內墻面、吧臺、杯子、菜單、包裝袋及其他店內裝飾使用鹿角巷、THEALLEY、雄鹿頭像及It’stimefortea等與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包裝、裝潢的行為。關于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數額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以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酌定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本案原、被告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的損失和被告獲利,故適用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額,綜合考慮原告對著作權的使用方式、市場經營情況、品牌知名度、運營投入、被告侵權類型、持續(xù)時間、經營地點、經營規(guī)模、消費群體等具體情節(jié)因素,認定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8,000元。對原告訴訟請求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使用涉案作品及商品名稱、包裝、裝潢行為已經權利人許可,故對其辯論意見,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四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判決如下:一、被告沈陽市大東區(qū)鹿角巷餐飲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邱茂庭(廣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鹿角巷”“鹿角巷之北極光”“鹿角巷之北極光光影”“鹿角巷之睿智雄鹿”4幅美術作品的行為;二、被告沈陽市大東區(qū)鹿角巷餐飲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三、被告沈陽市大東區(qū)鹿角巷餐飲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邱茂庭(廣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8,000元;四、駁回原告邱茂庭(廣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原告邱茂庭(廣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負擔350元,被告沈陽市大東區(qū)鹿角巷餐飲店負擔700元。

本院查明

二審期間,上訴人提供了2份證據,證據1、公證書,證明上訴人沒有侵權,是從上海這家公司獲得的授權;證據2、經營許可證書,證明2019年10月已經更名遇見嗨茶君,已經不再使用鹿角巷一系列產品。被上訴人發(fā)表質證意見:對證據1、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不能達到上訴人的證明目的。其中,2849號公證書作品名稱為THEALLEY鹿角巷,登記日期為2018年6月19日,晚于我方近似作品的登記時間。2850號公證書作品名稱為鹿角巷之神武雄鹿,登記日期為2019年3月5日,同樣晚于我方作品登記時間。2048號公證書作品名為鹿角巷THEALLEY,登記時間為2019年3月5日,同樣晚于我方作品登記時間。通過我方一審的舉證,我方最早的作品登記時間雖然登記時間為2018年,但相關美術作品從2015年開始陸續(xù)創(chuàng)作修改,鹿角巷品牌由13年最早的斜角巷逐步演化為今天的鹿角巷,在一審證據中,均可以清晰的看到演化過程,上訴人舉證晚于我方登記時間的作品登記證,并且無法提供其他關于創(chuàng)作的有利證據,無法證明其不侵犯我方權利。鹿角巷在大陸商標申請時間為2017年8月1日,此時相關美術作品已經為相關公眾可以輕易接觸。對證據2、真實性予以認可,但是企業(yè)名稱的更改并不意味著實際店鋪門頭及宣傳產品的更改,并且該許可證日期為2019年10月29日,此時一審已經辯論終結。上訴人該份證據對一審結果沒有任何影響。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其能否實現證明目的將在論述部分一并闡述。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其它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要求追加上海磊瑾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為被告的問題,因上海磊瑾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上訴人系合作關系,故一審原告不訴上海磊瑾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僅訴上訴人,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上海磊瑾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訴訟參加人,故一審法院未依職權追加,亦無不當;關于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是否屬于被上訴人的問題,在一審中被上訴人已提供了《作品登記證書》、手稿、設計群討論截圖及視頻等證明擁有涉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上訴人所提供的公證書所顯示的案外人登記涉案作品的時間均晚于被上訴人作品登記時間,按照證據優(yōu)勢原則,在被上訴人的證據優(yōu)于上訴人證據的情況下,一審認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歸被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主體適格,并無不當;關于上訴人提出其不構成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的問題,同時主張即使構成侵權也應當由上海磊瑾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因被上訴人一審已經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上訴人在未經被上訴人合法授權的情況下使用涉案美術作品,故一審認定上訴人構成侵權并無不當,同時,上訴人與上海磊瑾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系合作關系,雙方在合作協(xié)議中的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即不能排除上訴人對外承擔侵權責任的義務;關于上訴人提出的其它上訴主張,因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沈陽市大東區(qū)鹿角巷餐飲店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沈陽市大東區(qū)鹿角巷餐飲店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 趙 鉞

審判員 喬雪梅

審判員 林曉楠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陳凱



書記員張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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