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郭萍 王彩萍郭瑞
案號:(2020)陜民轄終14號
案件類型:民事 裁定
審判日期:2020-03-26
案由: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電信集團系統(tǒng)集成有限責任公司陜西分公司(以下簡稱電信系統(tǒng)集成陜西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陜西捷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通通信)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陜01知民初1272號民事裁定書,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訴稱
電信系統(tǒng)集成陜西分公司上訴稱,1.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2019)14號《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了西安中院管轄標的額在3000萬元以上,50億以下的包括知識產權案件在內的民事案件,一審法院適用的【2013】223號批復已經不適用審判工作發(fā)展要求。2.本案并非知識產權案件。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是給付工程款和延付違約金,雙方之間是工程款糾紛,沒有任何涉及技術服務或其他知識產權的糾紛事項。綜上,本案不論從法律依據還是案件事實,均不應由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受理。請求撤銷原裁定,將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本案是否為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
關于本案案由的確定問題。經查,2016年11月,電信系統(tǒng)集成陜西分公司與捷通通信簽訂了《三原縣脫貧攻堅信息指揮平臺技術服務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技術服務的目標、內容、方式、期限以及質量要求等事項,故原審依據合同名稱以及合同文本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認定該合同屬于技術服務合同并無不當。雙方是基于該技術服務合同的履行發(fā)生爭議,原審法院確定本案的案由為技術服務合同糾紛并無不當,上訴人認為本案并非技術服務合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因技術服務合同糾紛為知識產權合同糾紛項下的案由,故本案屬于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
關于本案管轄法院的確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2019)14號《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了中級人民法院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訴訟標的額下限繼續(x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fā)〔2010〕5號)的文件執(zhí)行。法發(fā)〔2010〕5號文件明確規(guī)定“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外,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法(2013)223號《關于同意指定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管轄部分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批復》規(guī)定,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管轄50000元以下的普通知識產權案件。故按照上述級別管轄的相關規(guī)定,西安市轄區(qū)內的訴訟標的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知識產權案件,均應由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訴人認為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3000萬元以下的包括知識產權案件在內的民事案件均無管轄權,不應繼續(xù)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法(2013)223號批復,屬于對級別管轄相關規(guī)定的理解錯誤。本案中,電信系統(tǒng)集成陜西分公司與捷通通信簽訂的《三原縣脫貧攻堅信息指揮平臺技術服務合同》特別約定了“發(fā)生糾紛向甲方(電信系統(tǒng)集成陜西分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起訴”的管轄條款,該管轄條款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電信系統(tǒng)集成陜西分公司的住所地在西安市雁塔區(qū),本案的訴訟標的額為1534264元,故依據雙方對地域管轄的約定,結合上述級別管轄的相關規(guī)定,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上訴人電信系統(tǒng)集成陜西分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請求將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管轄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本院認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 郭 萍
審判員 王彩萍
審判員 郭 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張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