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H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作出二審裁定,認為一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依法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重新審判。該裁定標志著H某上訴取得階段性進展,案件將進入新一輪審理程序。
案件背景H某原為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因涉嫌在微軟軟件銷售過程中參與合同詐騙866萬元,于2025年8月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H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辯護律師蘇義飛在二審中提出多項關鍵辯護意見,包括案件定性應為職務侵占罪而非合同詐騙罪、犯罪金額計算存在爭議、H某在共同犯罪中僅起輔助作用等。
辯護意見獲二審法院重視
辯護律師在二審中強調,H某作為技術服務提供方,并未直接參與偽造合同或印章的行為,其角色限于商業(yè)談判與技術協(xié)助,不具備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此外,辯護人指出,本案中微軟公司作為實際利益受損方,C某等人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折扣利益,更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二審裁定:事實不清,發(fā)回重審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在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方面存在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該裁定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案件事實與法律定性嚴謹審查的態(tài)度,也為后續(xù)審理指明了方向。
律師回應:法律適用應精準區(qū)分民刑界限H某的辯護律師蘇義飛表示,在銷售中擅自制作“授權合作伙伴”資質證明,并非無中生用,屬于一種營銷手段,并未超出社會的容忍范圍。這種銷售行為雖然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仍是有償交易,與不付出標的物或付出虛假標的物騙取他人財物的刑事詐騙有本質的區(qū)別。2023年人民法院案例庫發(fā)布的參考案例《某證券營業(yè)部、滕某合同詐騙案》裁判要旨:合同詐騙罪保護的客體是財產權,而不是交易中的誠實信用,不能因為一方在交易中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就認定為合同詐騙犯罪。2025年人民法院案例庫發(fā)布的參考案例《覃某清、黃某莉、譚某梅職務侵占案》裁判要旨:行為人虛構事實的目的只是為了賺取其中差價,在交易過程中,合同相對方對整體合同自愿認可并積極履行,有別于“因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而成功騙取他人財物”等情形,不構成詐騙罪。
案件展望
發(fā)回重審后,案件將圍繞犯罪定性、金額認定、當事人責任劃分等焦點問題進一步審理。H某方面表示將繼續(xù)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并愿意配合法院查明事實。
結語H某案二審發(fā)回重審,不僅關乎個體司法公正,也對厘清商業(yè)活動中的刑事責任邊界具有參考意義。本案后續(xù)進展,將繼續(xù)受到法律界與公眾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