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義飛、李琦律師代理X某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借款辯解不成立
2026年12月,由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蘇義飛、李琦律師擔任辯護人的X某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在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盡管法院最終未采納被告人及辯護人關于“涉案款項系借款”的核心辯護意見,認定X某某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沒收違法所得150萬元、罰金30萬元,但本案在受賄與借貸邊界界定、證據采信標準及職務便利認定等方面均具有典型意義。
案情回顧:中標背后150萬元資金往來成焦點
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3月,被告人X某某在擔任合肥炭素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負責公司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接受被告人C某、W某請托,為其二人掛靠的MM集團有限公司中標“50kt/a新型鈦材料科技項目石墨化廠房工程”提供關照,幫助該公司以2520萬元中標。事后,C某、W某通過宗濤賬戶分多筆向X某某轉賬共計150萬元。
控方認為,該款項系X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對價,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C某、W某則因給予非國家工作人員財物,被控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律師辯護:款項系借款 無謀利證據
案件審理過程中,X某某及其辯護人李琦、蘇義飛律師提出無罪辯護意見,核心抗辯理由包括:
涉案款項系合法借款:X某某與C某長期存在民間借貸關系,2020年2至3月期間X某某曾向C某借款130萬元用于家庭購房,并于同年11月歸還。涉案150萬元發(fā)生在該借貸周期之后,銀行流水清晰、無現金交易,具備借貸外觀,不應選擇性認定為受賄。
缺乏為他人謀利的客觀行為:X某某未直接參與招標評審,招標工作由陳光、武敬義等人具體負責,中標結果以“最低價中標”為原則,MM公司降價行為系自主決定,無證據證明X某某干預評分或操縱結果。
同案犯供述矛盾 行受賄合意不清:C某與W某關于“150萬元由誰與X某某商定”的供述互相矛盾,無法形成閉合證據鏈,不排除系二人轉包獲利后自行分配資金,誤將支付對象指向X某某。
法院認定:權錢交易特征明顯 借貸辯解不成立
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X某某與C某此前確有借貸往來,但本案150萬元資金支付背景、節(jié)點、溝通內容與前期借款存在本質區(qū)別:
從時機上看,該款項發(fā)生在MM公司中標、林友誼進場施工并支付工程預付款后,與行受賄動機高度契合;從溝通內容看,林友誼與C某微信聊天記錄明確提及“老大150”“現在給X某某150萬”等表述,可證款項用途為“好處費”;從職權行使看,X某某在第一輪招標結果出具后,向招標負責人陳光轉達“MM公司愿意降價”“哪家報價最低用哪家”,并提及對排名第一公司的負面評價,客觀上為MM公司謀取了中標競爭優(yōu)勢,違反公平公正原則,屬“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法院據此認定,X某某的行為符合“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財物+謀利”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構成要件,涉案150萬元不具備民間借貸的真實意圖與履約基礎,依法應認定為受賄款項。
量刑結果及共犯認定
最終,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X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違法所得150萬元繼續(xù)追繳;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分別判處C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W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相應罰金,二人退繳的違法所得共計77萬元上繳國庫。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三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共同犯罪”意見,法院認為C某、W某系為謀取自身商業(yè)利益而行賄,與X某某之間不存在共同收受林友誼財物后再分配的合意,不成立受賄共犯。
律師提示:民間借貸與商業(yè)賄賂應嚴格區(qū)分
本案辯護人蘇義飛律師表示,“盡管法院最終未采納借款辯護意見,但本案揭示出民營企業(yè)高管與商業(yè)伙伴之間頻繁資金往來所潛藏的法律風險。民間借貸與賄賂行為在資金形式、流轉路徑上可能高度相似,是否具備“為他人謀利”的主觀意圖及客觀行為,是罪與非罪的核心分界。”
李琦律師表示,“本案爭議焦點集中、證據對抗明顯,體現了當前司法機關對非公領域賄賂犯罪打擊力度的持續(xù)強化,也對企業(yè)經營者的職務行為邊界提出更高警示?!?/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