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jù)排除申請書
申請人:趙xx
辯護人: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 蘇義飛律師,聯(lián)系電話:15855187095
申請事項:
依法對申請人趙xx在偵查階段所作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申請人主張該供述系偵查機關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非法證據(jù),依法應予排除。
申請理由:
一、關于趙xx供述系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事實
辯護人在會見過程中,趙xx陳述其在接受偵查機關訊問時,遭到辦案人員的毆打、虐待及變相肉刑。具體表現(xiàn)為:審訊期間,手銬被反銬過緊,造成手腕皮膚損傷及韌帶損傷,至今仍無法正常抬舉手臂;期間,刑警多次使用電棒電擊其生殖器部位,并實施其他暴力行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二、關于偵查機關非法取證行為的具體線索
根據(jù)趙xx陳述,辯護人歸納并提供以下非法取證的線索,懇請法庭依法核查:
2015年9月9日下午3時許,偵查人員首次將趙xx帶至合肥市第二人民醫(yī)院體檢。體檢結束后,辦案人員告知其“沒有問題,可以開始搞了”,暗示將啟動審訊。
2015年9月9日晚7時至次日凌晨4時許,趙xx在瑤海刑警三隊接受訊問,被要求承認盜竊手表事實。其間,一名40歲左右、體型較胖的警官負責主審,另兩名年輕警官采取用腳跺手腕等方式實施暴力,趙xx多次出現(xiàn)昏暈。
2015年9月9日深夜,因趙xx拒不承認盜竊事實,三名偵查人員將其帶至刑警隊健身房,將其反銬于椅子上,脫去其長褲及內褲,多次使用電棒電擊其生殖器,并用棍棒毆打其小腿、腳跟及背部,致其無法站立。
2015年9月10日上午,趙xx在筆錄上簽字后,向辦案人員表示未實際盜竊手表,辦案人員隨即拿出電棒進行言語威脅,稱“不配合就搞死你”。
2015年9月10日下午2時許,趙xx被再次帶至合肥市第二人民醫(yī)院進行體檢,后移送至肥東縣看守所。
2015年9月10日下午3至4時許,趙xx在肥東縣中醫(yī)院體檢后,看守所民警因其傷情嚴重,認為不適宜收押,遂拒絕接收。
2015年9月11日上午10時許,趙xx第三次被帶至合肥市第二人民醫(yī)院體檢,后轉送至合肥市看守所。入所時,趙xx向工作人員反映傷情,但辦案人員在場并干預,致使傷情未被記錄。隨后,辦案人員第四次帶其至同一醫(yī)院體檢,并與體檢醫(yī)生溝通,醫(yī)生出具內容不符的體檢報告,趙xx因此被收押。
2015年9月20日,合肥市第一看守所206監(jiān)室在押人員周x、郭xx、張xx、朱xx、周xx、趙x、陳x、楊xx等人聯(lián)名出具書面情況說明,證實趙xx入所時面部、雙腿青紫,無法站立行走,手腕有明顯手銬傷痕,生殖器龜頭紅腫、伴黑紫色斑點。趙xx亦多次向室友陳述其傷情系刑警隊刑訊所致。
綜上,申請人已提供偵查人員非法取證的明確線索,包括時間、地點、行為方式及見證人等,并附有在押人員證言及相關病歷線索。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懇請貴院依法對趙xx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進行調查,調取并核實相關體檢病歷及證人證言,依法排除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
此致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趙xx
辯護人:蘇義飛
日期:2016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