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詐騙罪一審判決書
無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151號
2024年05月1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檢察院以無檢刑訴〔2024〕1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5月15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無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慶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魯擁軍、魯江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2月初,被告人張某1(自稱張飛)與被害人萬某添加抖音好友,在聊天過程中,萬某稱想開一家足療店,因為有賣淫記錄無法在派出所辦理備案手續(xù)。被告人張某1謊稱自己認識派出所警察,可以幫忙找人解決備案手續(xù)。
2024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張某1以幫助萬某解決足療店報備手續(xù)需要花錢打點為由,讓萬某準備2萬元(人民幣,下同)現(xiàn)金和4條中華牌香煙,被害人萬某信以為真,于當日11時許將現(xiàn)金和香煙交給張某1,被告人張某1收到現(xiàn)金和香煙后,轉手將香煙變賣折現(xiàn),后將詐騙錢款揮霍于賭博、唱歌、抖音打賞等,并以不接電話、關機等方式躲避被害人。被害人無奈,于2月21日向公安機關報案。2月22日,被告人張某1在無為市無城鎮(zhèn)XXKTV房間內被民警抓獲。歸案后,被告人張某1先拒不承認拿了萬某現(xiàn)金,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并將其微信內尚未揮霍的2000元詐騙款退還給被害人。
案發(fā)后,張某1及其親屬與萬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按照協(xié)議約定已退賠萬某10000元,剩余10000元,雙方約定于2024年11月30日前履行完畢,萬某出具諒解書,對張某1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有人口信息查詢、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證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扣押清單、接受證據(jù)清單、銀行流水、微信交易流水、聊天記錄、電話記錄、收條、和解協(xié)議、諒解書等書證,證人王某、潘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張某1的供述和辯解,辨認、檢查筆錄,監(jiān)控視頻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2月22日起至2025年1月2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1于2024年11月30日前退賠被害人萬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一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邢亮亮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黃春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