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X、陶X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6刑初89號
2024年05月15日
指控事實
2024年2月9日至2024年2月15日期間,被告人曹某2以營利為目的,伙同被告人陶某3在同村的陶某3X飯店二層包廂內和陶某3X老宅院內,組織陶某3X、祁XX、王X、曹某2X、陶某3X、曹某2X、曹某2X、張XX、蔡XX等人以推牌九的形式聚眾賭博,曹某2、陶某3以莊家贏錢總額的百分之五為比例獲取抽頭漁利。被告人曹某2、陶某3開設的賭場累計涉案賭資100600元,曹某2、陶某3兩人抽頭漁利共計12800元,分別獲取違法所得640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24年2月9日20時許,被告人曹某2、陶某3組織陶某3X、祁XX等人在陶某3X老家院中一間平房內,以推牌九的形式進行賭博,涉案賭資共計8800元,曹某2、陶某3獲取抽頭漁利共計2700元。
2、2024年2月10日20時許,被告人曹某2、陶某3組織陶某3X、祁XX、王X、曹某2X、陶某3X、祁XX、陶久兵、曹某2X、曹某2X、張XX、蔡XX等人在陶某3X經營的飯店二樓203包間內,以推牌九的形式進行賭博,涉案賭資共計45300元,曹某2、陶某3獲取抽頭漁利共計3700元。
3、2024年2月11日21時許,被告人曹某2、陶某3組織曹某2X、陶某3X、王X、張XX等人在陶某3X老家院中一間平房內,以推牌九的形式進行賭博,涉案賭資共計29300元,曹某2、陶某3獲取抽頭漁利共計3900元。
4、2024年2月15日20時許,被告人曹某2、陶某3組織曹某2X、陶某3X、王X、張洵、張XX、蔡XX等人在陶某3X老家院中一間平房內,以推牌九的形式進行賭博,涉案賭資共計17200元,曹葵、陶某3獲取抽頭漁利共計2500元。
2024年4月24日,被告人曹某2、陶某3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至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檢察院。
指控罪名
開設賭場罪
量刑建議
被告曹某2、陶某3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退繳違法所得,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建議判處兩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適用緩刑。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曹某2、陶某3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2、陶某3犯開設賭場罪的罪名成立。兩被告人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符合社區(qū)矯正的條件,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曹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陶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曹某2、陶某3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權利告知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金本永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朱嘉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