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4)皖1282刑初54號
2024年04月03日
案件概述
界首市人民檢察院以界檢刑訴〔2024〕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慶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
2019年,被告人徐某某注冊“7859.com”網絡賭博平臺,擔任代理通過分享平臺賦予的二維碼或注冊鏈接,發(fā)展下級會員參與上述平臺賭博,并按照平臺規(guī)定的比例抽頭漁利。徐某某發(fā)展下級會員33人,非法獲利為11101.59元。徐某某任代理期間,其下級會員累計參賭資金290余萬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某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下級會員累計參賭資金均達30萬元以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系從犯,可減輕處罰;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4年4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至我院。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前科證明、電子證據遠程勘查工作記錄、電子數據截圖制作說明、界首市公安局情況說明、證人楊某、徐某、祝某、黃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賭博網站,而擔任代理并發(fā)展下級會員,下級會員累計參賭資金均達30萬元以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系從犯,對其減輕處罰;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經被告人徐某某經常居住地的司法局調查評估,宣告緩刑對其所在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徐某某違法所得11101.59元予以追繳(已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海鋒
人民陪審員范學友
人民陪審員王靈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書記員牛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