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臨泉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1刑初206號
2024年03月0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訴〔2024〕1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3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彭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在臨泉縣看守所通過遠程視頻連線的方式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23年12月24日23時許,被告人陳某1將被害人李某1停在臨泉縣中醫(yī)院門口的一輛紅色塞萊斯牌三輪電動車盜走。經(jīng)臨泉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被盜車輛的價格為800元。
2.2024年1月12日4時許,被告人陳某1將被害人李某2停在臨泉縣第五中學蜜雪冰城東側第一巷內(nèi)的一輛紅色綠能牌二輪電動車盜走。經(jīng)臨泉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被盜車輛的價格為1200元。
被告人陳某1于2024年1月12日被臨泉縣某某局民警抓獲。案發(fā)后,被盜車輛均已發(fā)還被害人。
公訴機關建議,以盜竊罪對被告人陳某1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被告人陳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書指控內(nèi)容一致。
另查明,2024年1月12日,臨泉縣某某局民警在臨泉縣××街上將陳某1抓獲,到案后,陳某1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陳某1因本案被行政拘留25日,予以折抵刑期。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依法應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1系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3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袁星辰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張寧泊
書記員梁利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