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105號
2024年03月05日
指控事實
2023年10月31日1時51分許,被告人魏某1飲酒后駕駛皖FQ××**綠色梅賽德斯-奔馳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淮北市相山區(qū)××路××路××路××路交口路段時,被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民警截停盤查。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魏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69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2023年11月1日,魏某1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魏某1持C2駕駛證。魏某1因?qū)嵤┳砭坪篑{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于2023年11月17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指控
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
建議
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五百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魏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魏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魏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五百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董敬敬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郭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