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某、吳某開設賭場罪一審判決書
無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56號
2024年03月0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檢察院以無檢刑訴〔2024〕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俞某某、吳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3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無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志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俞某某及其辯護人胡明、劉洋、被告人吳某及其辯護人樂志飛、周維龍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春節(jié)前后,被告人俞某1先后在無為市無城鎮(zhèn)XX小區(qū)11棟1單元1002室、XX廣場XX大廈五樓食堂、XX大市場XX燈飾公司、XX飯店二樓包廂等處,邀集人員以“推牌九”的方式賭博四場次。被告人俞某1從中以莊家滿板子“打頭”的方式獲利,每場獲利約3萬元,共獲利至少10萬元(人民幣,下同)。被告人吳某2明知俞某1開設賭場,仍在賭場上為參賭人員徐某、董某提供賭資共計48萬元,從中非法獲利至少5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俞某1、吳某2于2023年10月20日被抓獲到案,偵查機關扣押俞某1現(xiàn)金119600元,俞某1自愿將扣押現(xiàn)金作為違法所得予以退繳。
案件審理過程中,吳某2退出違法所得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俞某1、吳某2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俞某1、吳某2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俞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吳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俞某1、吳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退出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二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針對各被告人提出的具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俞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吳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現(xiàn)金人民幣十一萬九千六百元,其中十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余款一萬九千六百元沖抵被告人俞某1的罰金;被告人吳某2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邢亮亮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黃春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