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盜竊罪一審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108號
2024年02月2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渦檢刑訴(2024)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許志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5月17日,在渦陽縣××街道新四小南門,被告人李某1將被害人萬某的電動車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竊電動車的價格為420元;2023年10月6日,在渦陽縣××街道××岔路口東徐王超市門口,被告人將被害人楊某的電動車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竊電動車的價格為2184元;2023年10月26日,在渦陽縣××街道××慕思床墊門口,被告人將被害人孫某的電動車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竊電動車的價格為2156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的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扣押決定書及清單、發(fā)還清單、諒解書、收條等書證;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等筆錄,鑒定意見,證人袁某的證言,被害人孫某、萬某、楊某等人的陳述;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電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1多次盜竊可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李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扣押了被盜新日電瓶車一輛,并發(fā)還被害人孫某,2023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某1分別賠償被害人楊某、萬某的損失、征得諒解,2023年10月31日,被害人孫某出具諒解書,對李某1予以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電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李某1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賠償損失征得諒解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被告人李某1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1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蔣召朗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謝朋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