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段毅 劉衛(wèi)平李恒
案號:(2020)贛01民終331號
案件類型: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5-08
案由: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
審理經過
上訴人徐超因與被上訴人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2019)贛0102民初3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徐超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幸福,被上訴人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徐超上訴請求:1、原審法院少判賠償款185619.13元,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均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判確定被上訴人承擔30%的責任比例偏低,應按醫(yī)療風險共擔原則,改判被上訴人承擔50%賠償責任比例。具體事實和理由;其一,求實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對被上訴人的過錯都是輕描淡寫,鑒定人建議的過錯責任比例明顯偏低,與客觀事實不符。上訴人入院時雙眼視力正常,術后出現右眼失明,診療過程中上訴人沒有任何過錯,卻要承擔主要的醫(yī)療風險,被上訴人診療存在過錯,卻僅承擔次要風險,這顯然違背生活常識。醫(yī)方應負全責。其二,被上訴人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中明確告知手術風險,該風險屬于醫(yī)患共同分擔的風險,上訴人為了處理糾紛主張各自承擔50%比例符合常理。其三,原審階段,雙方對鑒定意見責任劃分問題均存有異議,求實司法鑒定中心在對《回復函》中亦明確指出:如有其他證據證明醫(yī)方術后當天未及時抽出鼻腔沙條,則可能酌情增加醫(yī)方過錯責任比例。根據病歷《麻醉記錄單位》可知,手術開始時間2018年2月28日的12:20分,結束時間14:35分。2018年2月28日19:06分《病程記錄》記載:患者右眼淤青腫脹,鼻腔有滲血。故立即抽出右側1根凡士林沙條。通過上述病歷記錄可知,從手術結束14:35分至被上訴人記錄19:06分記錄取出右側鼻腔紗布條,歷經4個小時31分鐘。由此證實:上訴人術后被紗布條及眶后壁血腫壓迫視神經、視網膜動脈阻塞血液供應的時間長達4個小時以上。我國人民衛(wèi)生出版社《眼科學》第九版第188—189頁科學理論提示:視網膜中央動脈阻塞達4個小時則出現視神經萎縮,因此,盡快搶救是關鍵。術后當天晚上21:03分CT視神經管(平掃)提示:右側眶肌錐內稍高密度雙側鼻腔內稍密度影,結合臨床。從CT片上可以看出術后近7個小時了,雙側鼻腔仍然有紗布條填。被上訴人在搶救上訴人視神經損害方面有過錯,其不能提供監(jiān)控視頻證實是何時取出紗布條,依法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其四,求實鑒定意見還遺漏了被上訴人的術前過錯,鑒定人對被上訴人違反“術前討論核心制度”一事只字未提,本案中,被上訴人不能提供《術前討論記錄》,因此證實原告方主張屬實,被上訴人違反術前討論制度。根據病歷證明,求實鑒定遺漏了被上訴人其他過錯,醫(yī)方既不能提供術前討論記錄證實其不存在過錯,也不能提供術后的監(jiān)控錄像證實其在何時抽出鼻腔的紗布條,被上訴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過錯責任比例應增加,手術的風險醫(yī)患雙方共擔,上訴人術前雙眼視力正常,在診療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自身疾病風險最多占50%,因此被上訴人的過錯責任比例應劃分為50%。二、原判認定的醫(yī)療費、誤工費有誤,應予以糾正。1、醫(yī)療費不應當扣減醫(yī)保報銷部分。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適用的《侵權責任法》,而醫(yī)保報銷醫(yī)療費是基于醫(yī)療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沒有法律規(guī)定:有醫(yī)保報銷就減輕醫(yī)院的侵權責任,醫(yī)療費應按照22826.07元核定。2、誤工費。上訴人從事電腦等零部件零售、電腦組裝機維修等工作,右眼失明后對其工作的影響是持續(xù)性的,鑒定意見確定的誤工期違反客觀事實和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因此,上訴人主張按照行業(yè)收入計算誤工費具有事實依據。誤工期計算至定殘前一日501天,符合《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上關規(guī)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即37192元÷365X501天=51049.8元。3、營養(yǎng)費、護理費計算有誤。營養(yǎng)費30元/天X45天,護理期應計算45天。三、原判決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過低,請二審予以增加95000元。依據我省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指導意見》第四部分第22點“賠償標準”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標準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因為被上訴人過錯導致上訴人右眼永久性失明,上訴人天天生活在陰影之中,對左眼是否會有影響一直擔心害怕,右眼眼球是否會萎縮將來是否要安裝義眼等問題一直焦慮不安,又因為右眼失明,婚姻走向危機,上訴人主張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我國最高人民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應確定上訴人損失:醫(yī)療費22826.27元、殘疾賠償金202914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90306元、伙食補助800元、營養(yǎng)費1350元、護理費4614.16元、誤工費51049.8元、交通費1000元,合計374860.03元。按照50%賠償比例計算為187430元。原判少判90619.125元=187430元-96810.8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少判95000元。共計少判金額為185619.13元。請二審法院依法審理,支持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答辯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颊咴谖以褐委熎陂g我院醫(y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符合規(guī)范:第一,術前評估患者一般情況良好,無手術禁忌癥,并告知患者及家屬手術的目的及存在的風險,其中就有腫瘤惡性可能,術后有發(fā)生失明可能,患者及家屬表示知情并簽署知情同意書;第二,手術符合三級診療制,主刀醫(yī)師符合當前手術登記;第三,術后發(fā)現問題及時采取了措施,并立即聯系眼科等科室積極會診并治療,并采取綠色通道急診行高壓氧治療,我院對被答辯人徐超的診療行為并無明顯過錯。2、醫(yī)學作為一門實踐性經驗科學,需要不斷的探索,存在著不確定性,患者的損害結果實則是疾病治療發(fā)展的自然轉歸,為目前醫(yī)療水平所難以避免,一審判決適用鑒定意見判定我方對上訴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已對患方的權益予以了充分保護。
一審原告訴稱
徐超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及交通費等各項損失暫定人民幣11萬元(待鑒定后變更);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鑒定費、訴訟費用。本案審理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將賠償金額增加191233.74元,變更為301244.53元(賠償清單:1.醫(yī)療費22826.07元;2.傷殘賠償金:33819元/年X20年X30%=202914元;3.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徐宸悌20760元/年X16年X30%÷2=49824元,徐宸愷20760元/年X15年X30%÷2=46710元,合計為96534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X8天=800元;5.營養(yǎng)費:30元/天X45天=1350元;6.護理費:護理居民服務行業(yè)37426元/年÷365天/年X45天=4614.16元;7.誤工費:誤工期自侵權損害之日起至定殘前一日計算501天,批發(fā)零售行業(yè)37251元/年÷365天/年X501天=51130.82元;8.交通費:2000元;9.鑒定費:10160元;10.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其中1-8項合計金額為382169.05元,第9-10項合計金額為110160元,按被告承擔50%責任比例計算,382169.05元X50%+110160元=301244.53元)。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于2018年2月27日至被告處診治,入院情況:患者因“雙鼻息肉術后10年,復發(fā)8年余”入院,入院查體:T36.5℃P99次/分R20次/分BP103/69mmHg。心律齊,聽診區(qū)未聞及雜音,雙肺呼吸音清。專科情況:雙鼻外觀無畸形,雙鼻腔粘膜充血、腫脹,雙中鼻道見膿性分泌物,鼻竇無壓痛。輔助檢查:2018年2月13日被告處行副鼻竇CT示:1.雙側上頜竇、左側蝶竇、雙側篩竇及額竇炎;2.左下鼻甲肥厚;3.左側鼻息肉可能,請結合臨床。入院診斷:慢性鼻竇炎(雙)。入院當日,原告在手術知情同意書、麻醉知情同意書落款處簽字,其中手術知情同意書擬定手術方式為經鼻內鏡鼻竇手術,該知情同意書提示患者及家屬注意的事項部分內容為“患者術后仍有復發(fā)或再發(fā)可能,需再次手術;手術有可能導致眼眶內損傷、斜視、復視、視力下降甚至失明可能,術中應仔細操作”。2018年2月28日,原告在全身麻醉下行經鼻內鏡鼻竇手術(雙)+鼻腔腫瘤切除術(雙)。術后診斷:雙慢性鼻竇炎(雙),雙鼻腔腫瘤。術后情況:咽部無持續(xù)性血液流下,全身麻醉未清醒,氣管插管未拔出,生命體征平穩(wěn),送PACU,標本送檢情況:標本已給家屬過目并送病理檢查。2018年3月7日,原告出院,出院診斷:鼻腔惡性淋巴瘤(雙),特指慢性鼻竇炎(雙),視神經受壓(右),重度視力缺損,單眼(右)。出院時情況:患者今一般情況良好,右眼無光感,眼周青紫,鼻腔無出血,口腔內無血性分泌物吐出,無頭痛,飲食睡眠可。查體:神清,生命體征平穩(wěn),心律齊,呼吸平穩(wěn),呼吸音清,術鼻內填塞物已抽出,可見痂皮及血凝塊,未見出血,口咽部無鮮血流下,右眶周淤青腫脹,右上瞼下垂,可稍許睜開,右眼內轉受限,上轉下轉輕度受限。出院醫(yī)囑:1.建議腫瘤專科繼續(xù)就診治療;2.注意休息,避免劇烈運動,避免感冒,勿用力擤鼻涕,勿挖鼻,勿自行填塞鼻腔,勿用力咳嗽咯痰;3.已咨詢眼科主任意見,患者現頓服甲潑尼龍片(美卓樂)13片/天,每隔3天減2片,至每天頓服5片,每隔5天減1片,直至停服;同時配合口服護胃藥洛賽克,每次1片,每天1次;同時口服氯化鉀緩釋片,每次1片,每天1次,1周復查1次電解質,根據鉀離子水平調整??诜头窖ㄍǎ好看?粒,每天3次,口服甲鈷胺片:每次1片,每天3次。原告于被告處共計住院8天,支付住院治療費用22826.07元,醫(yī)保統(tǒng)籌支付10331.1元,個人支付12494.97元。另查明,原告徐超于2014年6月18日與徐聞結婚,婚后生育兩子,其中2015年1月10日生育徐宸愷,2016年5月13日生育徐宸悌。原告經營西湖區(qū)星京鑫電腦經營部,經營范圍為電腦及周邊耗材,筆記本零售。審理中,原告向一審法院提出鑒定申請,申請事項:1.申請法院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被告在為原告提供的診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如有過錯,過錯與原告的損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醫(yī)方應承擔何種責任;2.對原告的傷殘等級、誤工期限及營養(yǎng)期進行鑒定。一審法院委托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就上述事項進行鑒定,2019年7月15日,該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即贛求司[2019]醫(yī)鑒字第03172-1號《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一、被鑒定人徐超右眼失明傷殘等級評定為八級;二、被鑒定人徐超自損傷之日起誤工期評定為120日,護理期評定為45日,營養(yǎng)期評定為45日。2019年7月16日,該鑒定中心出具贛求司[2019]醫(yī)鑒字第03172號《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分析說明部分為:1.對被告診療行為的分析。原告入被告處治療,被告初步考慮為雙側慢性鼻竇炎,原告既往有雙鼻息肉手術史,后再發(fā)多年,經藥物治療癥狀仍反復發(fā)作,醫(yī)方擬于2月28日在全麻下行經鼻內鏡鼻竇手術(雙),術前充分告知原告相關手術風險,醫(yī)方前期處理未見違反診療原則之處。術中見鼻中隔右側偏曲,雙側鼻腔粘膜腫脹糜爛,組織質脆易碎,易出血,篩竇內氣房骨隔,組織糜爛,骨質松弛,紙樣板新生物累及,骨質糜爛缺損,此時醫(yī)方對手術難度及風險評估不足,原告組織病變嚴重、范圍廣泛,出血多致術野顯示不清晰,且原告鼻中隔偏曲致右側鼻腔狹窄進一步加大手術難度,手術應格外小心且適當保守不必苛求徹底,器械不宜進入太深以免造成副損傷,結合原告術后眼部并發(fā)癥及目前情況(右眼失明,眼球外斜位),分析考慮系術中出血較多通過缺損紙樣板滲入眶內形成血腫壓迫所致,其右眼外斜位、內轉受限不排外內直肌損傷所致,醫(yī)方手術操作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術后原告返回病房訴右眼無光感,查體見右眼淤青腫脹,醫(yī)方立即抽出右側凡士林紗條,并急請眼科進行會診,考慮為右視神經損傷、右視網膜中央動脈阻塞、予以急查眼眶CT、營養(yǎng)神經藥物、大劑量糖皮質激素沖擊療法、甘露醇降眶壓、高壓氧等處理,眼眶CT示:右眼球稍向外突出,球后眶內結構不清,視神經受壓偏向內側,視神經管骨性結構正常,可排外視神經機械性直接損傷,應為眶內血腫壓迫所致,該并發(fā)癥除保守用藥處理外,亦可考慮行眶內血腫清除減壓術干預,但因原告病變部位質脆易碎,再次手術易致創(chuàng)面再出血而加重病情的風險,且已存在視網膜及視覺神經缺血,手術效果不確定,醫(yī)方可將手術方案及相關風險告知原告及家屬供其選擇,醫(yī)方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及充分的告知義務,存在過錯。2.診療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術后病理檢查結果提示:(雙側鼻腔)結外NK/T細胞淋巴瘤,鼻型,目前原告仍遺留右眼無光感,經南昌大學附屬眼科醫(yī)院診斷為:右側視神經萎縮、右外斜視。鼻淋巴瘤是發(fā)生于鼻部的特殊類型的結外淋巴瘤,可分為T細胞、B細胞和NK細胞淋巴瘤,病變多起于鼻部,以進行性肉芽型潰瘍壞死為主,破壞性強,可侵及骨和軟骨,致毀容,組織病理特征為彌漫性淋巴瘤浸潤,血管中心性、血管破壞性生長模式,導致組織缺血和壞死,以及黏膜部位潰瘍。本病多見于男性,前驅表現一般為感冒或鼻竇炎癥狀,活動區(qū)鼻塞加重,有濃涕,常有臭味,全身狀況尚可,常有低熱。有時高熱,抗生素治療無效,終末期表現為全身衰弱,惡病質,中線部位及其鄰近組織黏膜、軟骨、骨質可廣泛嚴重破壞。本案中患者雙側鼻腔結外NK/T細胞淋巴瘤,局部組織病變破壞嚴重,已侵犯右側篩竇及紙樣板,易導致術中出現右眼失明及眼球外斜固定主要與其鼻部惡性腫瘤有關。鼻內鏡鼻竇手術最常見的并發(fā)癥之一是眼眶、眼球、視神經相關的損傷,是因人體鼻、鼻竇、眼位置毗鄰、關系密切,很多結果為鼻眼共有,視神經與后組篩竇和蝶竇毗鄰,篩竇于眼眶內側壁、淚骨、紙樣板內直肌毗鄰,盡管鼻內鏡手術過程中容易損傷眼部造成并發(fā)癥,但因其后果嚴重,給患者造成痛苦較大,故必須強調對鼻內鏡手術并發(fā)癥的預防,術者應熟悉鼻、眼、顱腦解剖結構、熟練掌握內鏡手術操作技術,術后一旦出現眼部并發(fā)癥應立即取出鼻腔填塞物并請眼科醫(yī)師緊急會診,鼻內鏡手術中視神經損傷、眶內出血和眼底動脈栓塞導致的失明,治療困難,預后較差。本案中醫(yī)方在術后發(fā)現右側鼻腔組織病變嚴重,范圍廣泛、出血較多時,對手術難度及風險評估不足,術中未能盡到對并發(fā)癥的防范義務,與原告術后出現眶內血腫壓迫及眼內直肌勞損存在一定相關性,術后患者眶內壓升高、右眼失明,醫(yī)方雖積極予以藥物治療,但未及時建議患者及家屬可進一步行手術干預,即使手術效果不確定,仍應充分告知患者手術方案及風險,以供其知情選擇,醫(yī)方未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及充分的告知義務,存在過錯。綜上分析認為醫(yī)方過錯與患者目前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應承擔次要責任。鑒定意見:被告為原告提供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過錯與原告目前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應承擔次要責任。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用10160元。庭審中,原告稱其系做電腦電子產品的零售商,配偶為電信公司話務員,原告的右眼已失明,對其在做電子產品的拆檢、組裝等方面有影響,原告認為被告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被告稱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最長的一個計算,在鑒定意見成立的情況下,被告承擔的賠償責任也應在30%以下。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結婚證、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住院病歷資料、江西省醫(yī)療住院收費票據、鑒定費發(fā)票、《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原、被告的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yī)療機構及其醫(yī)務人員存在過錯的,由醫(y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因“雙鼻息肉術后10年,復發(fā)8年余”入被告處治療,雙方形成醫(yī)療服務關系,被告負有提供安全醫(yī)療服務的義務,而在診療過程中被告在手術操作中發(fā)現右側鼻腔組織病變嚴重、范圍廣泛、出血較多時,對手術難度及風險評估不足,術中未能盡到對并發(fā)癥的防范義務,術后原告眶內壓升高、右眼失明,被告雖積極予以藥物治療,但未及時建議原告及家屬可進一步行手術干預,即使手術效果不確定,但仍應充分告知原告手術方案及風險,以供其知情選擇,被告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及充分告知義務,存在過錯。被告過錯與原告目前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應承擔次要責任。被告的上述行為經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該鑒定經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進行,程序合法,分析詳細具體,一審法院對該鑒定意見予以采信。根據鑒定意見,結合本案具體案情即患者手術難度大,手術區(qū)域神經錯綜復雜,醫(yī)方術前履行了手術風險告知義務,術后積極會診治療,故一審法院酌定被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對于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賠償基數,一審法院綜合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應當扣除醫(yī)保統(tǒng)籌支出部分,扣除后為12494.97元(22826.07元-10331.1元);2.傷殘賠償金為202914元(33819元/年X20年X30%);3.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90306元,其中徐宸悌為46710元[(18-3)年X20760元/年X30%÷2],徐宸愷為43596元[(18-4)年X20760元/年X30%÷2];4.根據原告的住院時間、病情,結合鑒定意見,一審法院確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為800元(100元/天X8天)、營養(yǎng)費為900元(20元/天X45天),酌定護理費為2060元(103元/天X20天);5.因原告本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誤工實際減少的損失,根據原告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結合鑒定意見,一審法院按照上年度城鎮(zhèn)私營單位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yè)37192元/年對原告的誤工費支持120天即12228元(37192元/年÷365天/年X120天);6.酌定交通費為1000元。前述合計為322702.97元,被告承擔30%即96810.89元。原告的損失并非被告故意導致,且被告履行了積極救治義務,故一審法院酌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為5000元。綜上,被告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01810.89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徐超人民幣101810.89元;二、駁回原告徐超的其它訴訟請求。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820元、鑒定費10160元,合計15980元,由原告徐超負擔10580元,被告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負擔54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徐超支付)。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期間,被上訴人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未提交新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上訴人徐超提交醫(yī)學雜志中的鼻內鏡術致失明搶救病例報告一份(打印件),證明:在眶內血腫壓迫失明時,及時果斷采取眶內減壓手術是搶救治療的關鍵。結合本案被上訴人對患者在發(fā)生框內血腫壓迫時,沒有及時給予減壓,是致失明的直接原因,被上訴人應承擔60%以上的賠償比例。被上訴人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質證認為該份證據系打印件,其真實性、合法性無法判斷,上訴人應提供雜志原件。鼻內鏡術致失明搶救成功一例就進入前沿雜志,恰好證明臨床診治的高風險,我方在術前告知了患者有失明的可能性。另針對本次診療中的抽出沙條問題,本院征詢本案鑒定機構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明確以下問題:一、2018年2月28日醫(yī)方對患者徐超的診療過程中抽出鼻腔沙條行為是否構成未及時抽出;二、如構成未及時抽出是否與患者徐超右眼失明存在關系,是否足以影響你中心在贛求司(2019)醫(yī)鑒字第0317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中認定醫(yī)方承擔次要責任的鑒定結論。如有影響,應如何調整醫(yī)方責任。該中心答復認為本案醫(yī)方屬及時取出沙條,該處置符合鼻內鏡手術眼部并發(fā)癥的處理原則。關于醫(yī)方過錯及責任劃分已在該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詳細闡述。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一、關于本案涉及的診療行為具體過錯責任比例問題。上訴人認為醫(yī)方在對其診療中未及時抽出鼻腔沙條是造成其右眼失明的主要原因,鑒定意見認為醫(yī)方承擔次要責任不當。關于該問題我院在二審期間征詢本案鑒定機構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該中心答復認為本案醫(yī)方屬及時取出沙條,該處置符合鼻內鏡手術眼部并發(fā)癥的處理原則。關于醫(yī)方過錯及責任劃分根據該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評定,醫(yī)方應承擔次要責任。上訴人主張本案贛求司(2019)醫(yī)鑒字第0317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程序嚴重違法、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納。一審根據上述鑒定意見認定醫(yī)方承擔30%的責任,本院認為并無不當,可予維持。
二、關于上訴人徐超各項損失如何認定問題。關于醫(yī)療費,一審扣除醫(yī)保統(tǒng)籌支出部分,本院認為并無不當。關于誤工費,上訴人認為誤工期應計算至定殘前一天,一審根據上訴人住院情況、出院醫(yī)囑并結合鑒定意見認定為120天,本院認為可予維持。營養(yǎng)費一審認定為900元予以維持。護理費根據上訴人住院情況、出院醫(yī)囑并結合鑒定意見,認定為103元/天X45天=463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上訴人傷殘情況酌定為15000元。因各方對一審認定其他各項損失計算方法、標準、結果并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徐超各項損失(除精神撫慰金)為325277.97元,被上訴人承擔30%為97583.39元,加上精神撫慰金15000元,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112583.39元。
綜上所述,上訴人徐超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應予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維持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2019)贛0102民初33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2019)贛0102民初33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被上訴人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上訴人徐超112583.39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820元、鑒定費10160元,合計15980元,由徐超負擔10580元,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負擔54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012.4元,由徐超負擔3580元,由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負擔432.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 段 毅
審判員 劉衛(wèi)平
審判員 李 恒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宋 麗
書記員 陳思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