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點和退單人員不應計入傳銷人數(shù) 蘇義飛律師為傳銷案被告人成功辯護
近日,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蘇義飛律師在辦理一起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中,提出“虛點和退單人員不應計入傳銷人數(shù)”的辯護觀點,獲得法庭重視。該案被告人D某因被指控發(fā)展下線一百余人,達到傳銷組織“老總”級別,面臨較重刑罰。蘇義飛律師通過精準剖析傳銷組織架構和人員性質(zhì),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從輕處罰,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案件背景:誤入傳銷,指控下線百余人
被告人D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公訴機關指控,D某在傳銷組織中達到“老總”級別,其名下下線人員達一百余人,情節(jié)嚴重。然而,蘇義飛律師接受委托后,通過查閱卷宗、會見當事人、深入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指控人數(shù)中存在大量“虛點”和“退單人員”,這些人員不應計入D某組織、領導的傳銷人數(shù)。
辯護亮點:虛點和退單人員不具社會危害性
在庭審中,蘇義飛律師提出以下核心辯護意見:
一、“虛點”未實際參與傳銷活動,不應計算為下線人數(shù)
所謂“虛點”,是指傳銷組織中僅掛名但未實際參與活動、未發(fā)展下線的人員。蘇義飛律師指出,虛點人員沒有實際參與傳銷活動,更不可能繼續(xù)發(fā)展下線,其行為未增加社會危害性,因此不應計入被告人的下線人數(shù)。法院在認定傳銷人數(shù)時,應當以實際參與、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人員為準。
二、“退單人員”在D某擔任老總前已退出,D某對其不存在組織、領導關系
部分下線人員在D某晉升為老總之前已經(jīng)退出傳銷組織。辯護人認為,退單人員退出后,D某對其不再具有組織、領導關系,這些人員后續(xù)的行為與D某無關,其社會危害性不應歸責于D某。法院在量刑時應對此酌情考慮。
三、D某實際直接領導的下線僅三十余人
根據(jù)傳銷組織“五級三晉制”的運作模式,被告人D某僅能直接組織、領導三代以內(nèi)的人員,人數(shù)約為三十余人,且僅能獲得三代以內(nèi)人員的提成。對于三代以外的其他人員,D某不直接領導,也未獲得任何利益。因此,D某組織、領導的真實下線人數(shù)應當認定為三十余人,而非公訴機關指控的一百余人。
其他從輕情節(jié):認罪坦白、初犯、家庭困難
除人數(shù)爭議外,蘇義飛律師還提出多項從輕處罰情節(jié):
D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
D某系初犯,無前科,本身也是被親屬引誘、欺騙而誤入傳銷,法律意識淡薄,主觀惡性較?。?/p>
D某家庭困難,需贍養(yǎng)老人、撫養(yǎng)兩名年幼子女(其中第二個孩子即將出生),作為家庭主要經(jīng)濟來源,其改造回歸社會對家庭至關重要。
律師呼吁:準確認定傳銷人數(shù),體現(xiàn)罪責刑相適應
蘇義飛律師表示,傳銷犯罪案件中對下線人數(shù)的認定直接關系到被告人的量刑檔次。實踐中,部分辦案機關往往將傳銷組織網(wǎng)絡中的全部下線人員不加區(qū)分地計入被告人名下,忽略了“虛點”“退單人員”等不具有實際社會危害性的因素。這種做法可能導致罪責刑不相適應,使部分情節(jié)較輕的被告人面臨過重刑罰。
蘇律師呼吁,司法機關在辦理傳銷案件時,應嚴格審查下線人員的實際參與情況,準確區(qū)分“虛點”與實際參與人員,合理認定被告人的組織、領導范圍,確保量刑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