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良盜竊案-蒙騙他人辦理網貸并秘密轉移占有所貸款項的,構成盜竊罪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6-02-1-222-001
關鍵詞
刑事/詐騙罪/盜竊罪/網貸/刷臉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被告人周某良在中國人壽保險某公司工作期間,給被害人李某香(時年67歲)辦理了國壽鑫福一生兩全保險(分紅型),每年交納保險費15000元,交納期限10年。同年8月31日,周某良同中國人壽保險某公司解約。2021年2月7日,周某良經商急需用錢,便到李某香家中,謊稱李某香的保單中有分紅1萬余元,將分紅取出再存入賬戶進行滾動后的保費無需繼續(xù)交納。騙取李某香信任后,周某良利用手機以李某香的保險合同辦理抵押貸款44103.94元,貸款發(fā)放至李某香銀行卡中,后周某良用李某香的手機注冊手機銀行、下載注冊支付寶捆綁銀行卡,讓李某香配合進行“刷臉”認證,通過支付寶將44000元轉入周某良個人支付寶賬戶。周某良將此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商業(yè)投資。2022年5月28日,李某香到保險公司查詢保險單情況時得知其保單被周某良用于抵押貸款,遂報案。
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周某良犯詐騙罪,向靖宇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靖宇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以(2023)吉0622刑初4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周某良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一審宣判后,周某良不服,提出上訴。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以(2023)吉06刑終7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人周某良蒙騙他人辦理網貸,將所貸款項秘密轉移占有的行為如何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區(qū)分盜竊罪與詐騙罪的關鍵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本案中,被害人李某香雖基于錯誤認識將手機交于周某良,并配合刷臉、提供身份證用于貸款,但李某香主觀上系相信周某良可從保單中提出1萬元紅利,用于支付后續(xù)保費,李某香并無處分個人財產的意愿,亦無此意思表示。李某香年近七旬,對智能手機使用不熟悉,對于自己的保單被抵押貸款一事直至一年后才獲悉。周某良實際是利用了被害人的信任和知識盲區(qū),在李某香不知情的情況下為其辦理網貸。特別是,網貸成功后,周某良自行操作李某香的手機,將所貸款項送李某香的支付寶賬戶轉移到自己的支付寶賬戶,實現對款項的非法占有,故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公訴機關指控周某良犯詐騙罪罪名不當。
裁判要旨
行為人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被害人處分財物的工具或者信息后,在被害人無處分財物的意愿且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和占有被害人數額較大以上財物的,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第266條
一審: 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法院(2023)吉0622刑初43號刑事判決書(2023年11月24日)
二審: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吉06刑終76號刑事裁定書(2023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