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蒙城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2刑初157號
2024年05月15日
案件概述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刑訴〔2024〕1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路犯傳授犯罪方法罪,于202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麗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路及其辯護人王沖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1月,被告人李某1多次在快手平臺通過直播的形式公開向他人傳授如何制作非法狩獵工具絆腳套,銷售成品及半成品絆腳套共計1000余個,銷售地域達河南、浙江、廣東等地。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檢查、扣押筆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李某1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應(yīng)當以傳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李某1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二年。
被告人李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李某1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11月,被告人李某1多次在快手平臺通過直播的形式公開向他人傳授如何制作非法狩獵的捕獵陷阱工具絆腳套,并銷售成品及半成品絆腳套共計1000余個,銷售地域達河南、浙江、廣東等地。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檢查、扣押、提取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李某1通過直播平臺介紹如何制作捕獵陷阱工具絆腳套進行非法狩獵的錄屏視頻、李某1通過網(wǎng)絡(luò)售賣非法捕獵工具的聊天記錄截圖、隨案移送物品清單、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說明、證人李某證言和被告人李某1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以直播的形式公開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其行為已構(gòu)成傳授犯罪方法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1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愿意接受處罰,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辯護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性質(zhì)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傳授犯罪方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對扣押在案的絆腳套六百個,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寧
人民陪審員魏娟
人民陪審員梁麗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許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