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盜竊罪一審判決書
合肥市包某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111刑初159號
2024年03月13日
案件概述
合肥市包某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包檢刑訴〔2024〕1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某旭犯盜竊罪,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決定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合肥市包某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梁某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合肥市包某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23年10月17日、10月18日,被告人梁某旭在合肥市新站區(qū)××房××,竊取七彩虹品牌的戰(zhàn)斧3080電腦顯卡二塊和酷睿I7-12700f電腦處理器二塊,后賣給他人,得款698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梁某旭賠償了被害人李某1全部損失,取得諒解。
2、2023年10月19日,被告人梁某旭在合肥市新站區(qū)××房××,竊取msi品牌4060系列電腦顯卡二塊和酷睿I5-12490f電腦處理器二塊。案發(fā)后,被盜物品被追回,發(fā)還給被害人華某。
3、2023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旭在合肥市包某區(qū)××路××路××廣場××房××,竊?。遥裕?080鈦電腦顯卡五塊,酷睿I7-10700電腦CPU五塊,金士頓牌電腦內存條二根,華碩電腦主板一塊,后梁某旭將五塊RTX3080鈦電腦顯卡賣給他人,得款10500元。案發(fā)后,梁某旭家人賠償了被害人劉某1全部損失,取得諒解。
4、2023年10月20日晚上,被告人梁某旭在合肥市新站區(qū)××房××,竊取技嘉3070系列電腦顯卡三塊,I7-12700f型號電腦處理器三塊、電腦主板一塊,電腦內存條一根,后與在包某區(qū)XX酒店盜竊的五塊I7-10700電腦CPU一同賣給他人,得款13410元。案發(fā)后,梁某旭家人賠償了被害人劉某2全部損失,取得諒解。
經鑒定,上述被盜物品價值47715元。
一審法院查明
上述事實,有被害單位XX酒店員工胡某及被害人李某1、華某、劉某2的陳述,證人趙某、李某2的證言,證人趙某的辨認筆錄,被告人梁某旭的供述,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檢查筆錄及微信交易記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價格認定結論書,發(fā)還物品清單及領條、收條,諒解書,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被告人梁某旭的到案經過、戶籍材料等證據(jù)在卷為證。
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梁某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47715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旭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梁某旭處以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旭于2023年10月2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47715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旭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并認罪認罰,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部分贓物已追還,未追還部分親屬代為賠償,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但其多次盜竊,應酌情予以從重處罰。綜合本案被告人梁某旭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以及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xiàn),決定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量刑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梁某旭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作案工具螺絲刀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永驁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焦嚴明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