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136號
2024年03月13日
指控事實
2023年11月10日22時許,被告人李某1持A1型機(jī)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蘇AC××**號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渦陽縣樂行路城西中心校門口路段時,被民警查獲,現(xiàn)場李某1接受酒精呼氣檢測結(jié)果為203mg/100m1。后經(jīng)鑒定,李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7.5mg/100mL,屬醉酒狀態(tài)。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李某1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rèn)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jī)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應(yīng)予采納。鑒于李某1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宣告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春杰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李天元

